保政发〔2025〕6号
保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康县关于支持文化旅游康养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关于支持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12日
保康县关于支持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的
若 干 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一区三地”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保康建设国内知名生态文旅康养目的地,优化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保康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预算1000万元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扶持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引客入保”、人才培养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县内合法经营的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等各类文旅康养企业及其员工、发展精品旅游民宿的镇村(居)民、村集体组织;县内外自媒体创作者;县内外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影视企业等。
第三条 产业发展奖励
(一)市场主体培育奖励
1.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新增的规上文化企业,在统计系统中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每个企业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每年奖励1万元,企业退库后再次入库纳统的不予奖励;对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旅游交通要素保障。对景区自主开通旅游客运直通车的,每年每台车给予5万元的奖励。
3.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连续正常运营两年以上,如实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季度、年度统计信息,且入库纳统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创建奖励
1.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且入库纳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且入库纳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等级旅游民宿创建。对新创建为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A级旅行社创建。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4A、3A级旅行社且入库纳统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夜间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或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等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滑雪旅游度假地创建。对创建为国家、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旅游商品大赛。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文旅部门组织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市级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县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大赛等比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旅游购物示范点创建。鼓励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进A级景区、进星级酒店、进文博(体)场馆,设立旅游商品购物点,达到“旅游购物示范点”标准的(GB/T 26356-2010),对相关运营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特色民宿集群创建。对经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乡镇,依托景区改造、新建发展特色民宿集群的,验收达标后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建成10户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成20户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成30户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三)“引客入保”奖励
1.活动宣传。对举办外宣型文旅康养活动以及体育赛事,积极对外推介本地文化旅游康养资源和产品的企业,每场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展销展览。对参加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活动的,省外活动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内市外活动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广告投放。支持县内文旅康养企业到重点客源地开拓市场、投放文旅宣传广告,按投放广告、宣传推广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项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4.影视创作。对全剧在保康县拍摄的院线原创电影,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给予拍摄单位每部30万元奖励;对全剧在保康县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并在央视或卫视频道播出的,给予拍摄单位每部50万元奖励;对全剧在保康县拍摄的原创网络短剧(40集以上),在抖音等平台播出后,浏览量前十且在单个平台播放量达到2000万以上的,给予拍摄单位每部5万元奖励。
5.自媒体宣传。创作者需围绕保康县每季度宣传主题,在抖音、视频号、小红书、微博平台发布含旅游攻略、美食、美景、民俗、活动等内容的原创图文或视频作品,添加话题“#康养福地楚源保康”并@“保康文旅”官方账号。作品发布15日内,单个平台点赞量达1万次,给予单条2000元奖励;点赞量每增加2万次,追加1000元奖励,单条视频奖励上限2万元,每人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同一作者相同原创内容多平台发布、多人共创作品多渠道发布,均仅奖励1次,奖金由共创人员自行分配;同一季度,多条作品在内容、结构、角度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仅奖励1条。按申报审核通过顺序进行奖补,每季度奖励短视频累计不超过15条。获得奖励的作品,可在保康县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及官方非商业性活动中使用。
6.大型团队。①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团队150人以上、在保康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0.75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超过300人的,按2个大型团队计算,以此类推。②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高铁团队100人以上、在保康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超过200人的,按2个大型团队计算,以此类推。③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自驾游团队自驾车20辆以上(含20辆)、游客100人以上(含100人),在保康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0.5万元。一次性组织自驾车40辆以上,游客200人以上按2个团队计算,以此类推。④所有大型团队住宿时间每增加一晚,且游览经营性3A级以上景区增加一个,奖励增加0.5万元。⑤入住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大型团队,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团队再奖励0.2万元。按企业申报审核通过顺序进行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才培养奖励
1.人才引进。支持3A级及以上景区、三星级及以上饭店、3A级及以上旅行社、规上文化企业新引进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文旅康养相关专业人才,工作满1年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人才稳定。对持有《导游人员资格证》、在本地旅行社或A级景区从业两年以上且正在从事导游工作,每年带团不少于10次的专职导游,给予0.3万元/年的岗位补贴。
3.人才创优。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导游和讲解员,国家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市级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县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人才激励。对获得省荆楚文化研究会聚焦“楚源地”品牌打造开展的荆山历史文化优秀学术成果评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审核管理
(一)奖励申报及审核流程。由各企业、个人或主体单位对照奖励条件,在每年6月底前通过“畅游保康”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实施细则),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拨付。大型团队奖励每季度审核奖励一次,自媒体宣传奖励需在视频发布后2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每季度审核奖励一次,其他奖励每年度审核奖励一次。
(二)奖补规则适用原则。同一项目(事项)符合上述多款奖补规定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县其他政策文件同类奖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申报奖励的企业、个人或主体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能再享受本措施政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已兑现的,依规予以追回。
第五条 本措施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