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枣烟局〔2025〕8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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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所(市场部)、稽查中队、烟站,机关各科室:

现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8月1日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枣阳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参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建设等因素,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区域单元,以辖区范围内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为参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设定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市场区域单元按照“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150米;

4.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5.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在满足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1.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每50个经营点设置1个零售点,且总量不超过3个,间距不低于60米;

2.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60米;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60米;

4.封闭式小区(有围墙、栅栏或者大门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小区按照所在区域单元标准设置;

5.旅游景区内部商业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区域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进行排队轮候。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低于零售点合理容量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零售点的,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按照本规划间距标准的60%执行:

(一)经政府部门认定并核发合法有效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在全市范围内超过20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连锁便利店、超市,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超市经营模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符合间距标准的,可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位于城市市场中的临街、居民区、商务区等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环境幽静的商务休闲地段等的雪茄烟专营店(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受距离限制,按辖区持证零售户5‰以内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经营卷烟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场所;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7.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 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店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新增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的商店及儿童游乐场所等;

3.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其他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区域单元合理容量上限的;

3.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四 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按照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测量。

“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储、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 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以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11月24日施行的《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枣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规则

      2.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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