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洪政函〔2025〕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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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洪政函〔2025〕36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开发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省、荆州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方式,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基本目标。

二、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强化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量。

(二)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对乱填乱埋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三)推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四)加强运输管理。建筑垃圾由专业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输车辆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按照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五)落实消纳处置。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支持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现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处置宜优先就地处理或利用,就地处理方式应按建筑垃圾类型、场地可利用时间、就地处理规模、场地规划建设内容等统筹考虑。不具备就地处理或利用条件时,应转运到市建筑垃圾分拣场所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再利用。

三、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规划建设。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制定长期规划,争取中央、省、荆州市等各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落地。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的固定去处。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

四、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指导和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文明施工要求;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营运资质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非法营运等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工厂等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市水利湖泊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编制详细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预估、分类方式、处置计划以及运输路线等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

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市分局负责加大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力度,重点监控是否存在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审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参与建筑垃圾治理相关规划的编制。

新堤街道、滨湖街道、洪湖开发区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居民装饰装修的宣传管理,指导居民规范化处置垃圾;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开展巡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位推进,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为副召集人,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二)严格规范执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管理,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对随处堆放、偷倒乱堆、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引导全员参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具体解释,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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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洪政函〔2025〕36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洪政函〔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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