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现将《枝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枝江市民政局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枝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5日
枝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和湖北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2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根据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合理规划,一般采取多村联建区域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以镇为单位建设1-2处公墓。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从严控制。市民政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和“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布点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布点规划或选址意见,凭市民政局出具的同意筹建城乡公益性公墓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尽量利用历史形成的老坟场、废弃荒地或边角废地改造、新建。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各地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
第七条 禁止修建高碑大墓及高档、豪华墓穴,也不允许已经安放骨灰的墓穴进行装修翻新。
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占地少、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节地生态原则,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最大限度少用石材、水泥等材料,人行通道、墓间道路不硬化。不能建设砖混围墙,可以用冬青树或铁栅栏隔断。一律实行节地生态公墓(卧碑)。安葬骨灰的单人墓位(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建设墓穴不低于300个。园区内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为20年;公益性公墓作为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应逐步引导实行骨灰堂、草坪葬、树葬等形式。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不得对辖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以下几类对象可视同本村村民,允许在本村公墓安葬:(一)本村村民的直系亲属;(二)户口已迁出本村,其本人生前要求落叶归根的;(三)多村联建的村民(含前面两种情况);(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价销售墓穴,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应按照《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及财务管理的通知》(枝民政发〔2023〕12号),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单墓价格不得高于3200元,双墓价格不得高于4800元。公墓墓穴价格包含首次安葬、碑石、基本刻字、描红等全流程费用及20年管理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应在村公示栏和墓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调整。公墓收费收入在村“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不得列为经营收入,支出在对应科目中核算。在村民安葬前,应查看逝者身份证、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签订墓位使用合同后向逝者家属一次性收取,不得以好地段、好号码等理由超标准收费。收入应及时缴存镇(街道)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履行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后,用于墓穴新建维修、墓区安全管理维护和绿化费用及管护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坐支。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资建设,不得改变公益性质,禁止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企业或个人经营,不得引资入股,不得作为各地产业,禁止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二条 新死亡农村人口骨灰必须全部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严禁在个人承包地、自留地新建坟墓。墓穴按照规定顺序依次安葬,不得选穴跳位,不得擅自预留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鼓励夫妻合葬,节约资源。公墓卧碑的大小、规格、样式须保持一致,墓碑的方向、位置也须一致,确保美观大方。安葬之后,遗物、花圈及其他祭祀用品等须在焚烧池进行焚烧,安葬、祭祀等活动要遵守公序良俗,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的祭祀用品,提倡使用鲜花祭祀,保持墓区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买卖公墓和墓穴,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
第四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项目立项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支持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机制。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民政局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建立的公墓,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非法占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社区(含村改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