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爆破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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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爆破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爆破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炮损处理流程,压实炮损处理责任,稳妥高效处理炮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用于处理我县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损失。

  第二条 炮损是指各涉爆破作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时,由于爆炸产生的各种效应导致周边建筑物、设施或自然环境等受到的损害。

  ‌按照“谁影响谁负责”和“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的原则处理炮损。

  第三条建立属地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指导、项目业主负责、施工单位配合的炮损处理工作机制。各涉爆破作业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炮损处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落实炮损处理监管责任,负责处理炮损相关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为炮损处理的责任单位,施工(含爆破作业)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处理炮损。

  县公安部门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管;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爆破作业实施前的建筑物现状安全调查、证据保全和爆破后的损失处理等工作。

  爆破作业造成相邻乡(镇)建筑物损失的由爆破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炮损处理监管责任,受影响的相邻乡(镇)应当配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提供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图。

  项目业主单位(含受委托或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在爆破作业实施前(不少于30天)将施工区域范围图、施工工期安排、爆破设计方案、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图等书面提供给专班。

  第五条明确影响距离及炮损影响对象。

  爆破作业对建筑物的影响包含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等。爆破点到可能受影响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为影响距离。

  爆破作业的影响范围参考爆破设计方案明确的爆破安全允许距离。原则上露天爆破作业影响范围控制在300m以内,地下爆破作业影响范围控制在200m以内。确需扩大爆破作业影响范围的,由专班研究确定。

  专班根据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图,结合项目周边地形、地质结构和建筑物情况等划定具体的爆破作业影响范围,确定可能受损的对象。

  对在明确的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外,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将建筑物纳入现状调查范围的,经专班研究后可纳入可能受损对象一并进行现状调查。

  饮水水源等对群众生活影响大、损毁后难以恢复的设施,应尽量避免爆破作业对其造成影响。确实无法避免的,项目单位应事先与专班进行沟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同时提供临时和长期供水方案,饮水水源受影响后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应急供水和长期供水问题。确需纳入调查范围的农田、水源等,经专班研究后,可一并纳入影响对象进行调查。

  第六条 建筑物现状调查及证据保全。

  由专班组织,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鉴定机构在首次爆破作业前对确定的可能受损对象进行建筑物现状调查及评定。

  安全鉴定机构应采用笔录、拍照和录像等方法,对可能受损建筑物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包括建筑物目前是否出现损坏现象,如沉降、倾斜、位移、裂缝、损坏、局部变形等。对建筑物已损坏、开裂的构件做好标记、编号并拍照和录像。照片和影像中应尽量摄入可供参照的具有标尺、时间参照的物体。建筑物现状调查情况应由项目单位、安全鉴定机构、村(居)委会和建筑物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所有权人拒绝签字的,应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七条 建筑物现状监测。

  由专班组织安全鉴定机构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建筑物状况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向专班提供每次爆破作业的监理日志,施工单位应向专班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应如实记载每次爆破作业的技术参数和爆破工艺参数。

  安全鉴定机构每个月(或单段爆破后)应到现场对可能受损建筑物监测1次。单段爆破作业对建筑物影响较大,接到可能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反映等特殊情况,专班应组织安全鉴定机构及时到现场监测。

  对已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应进行持续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无危险构件的建筑物(A级),暂不进行维修,做好排查登记,待项目全部爆破作业施工完成后统一处理;对存在危险构件的建筑物(B级),根据危险构件的损坏程度采用维修、拆除部分或全部危险构件的处理方式,保证居住安全;对于评定为局部危房的建筑物(C级),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使用的,采用加固、更换、拆除等方式维修,同时密切观察建筑物状态;对于评定为整栋危房的建筑物(D级),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已不可修复的,应当立即采取拆除重建或转移到安全地居住等方式处理。

  建筑物受损特别严重,经鉴定已达到D级标准且不可修复的,由专班研究后,可选择原址重建、异地重建、货币化补偿等方式处理。原址和异地重建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建筑物现状定损。

  项目全部爆破作业结束后,由专班组织安全鉴定机构对所有确定的可能受损建筑物进行定损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建筑物有无受损、受损程度、受损原因、受损部位和修复处理建议等。

  安全鉴定应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文件和标准。

  第九条受损建筑物损失评估。

  由专班组织,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建筑物安全鉴定报告、建筑物受损情况或修复方案、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理意见对受损建筑物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受损建筑物损失评估报告。

  可修复受损建筑物的损失为受损建筑物的修复成本;不可修复受损建筑物的损失为受损建筑物未受损前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受损情况严重的建筑物修复,应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后再行评估。

  第十条建筑物损失补偿支付。

  由专班组织,项目单位与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建筑物损失补偿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建筑物损失补偿款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给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可由项目单位将资金划入乡(镇)财政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支付。

  项目单位和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受损建筑物损失补偿金额存在争议的,由专班协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炮损处理的相关费用。

  炮损处理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损失补偿费、安全鉴定费、损失评估费和过渡期安置费)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支付。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与爆破作业单位等对炮损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若因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爆破设计方案的要求爆破,造成已明确的影响范围外的建筑物受损,按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与爆破作业单位对炮损处理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处理或督促施工单位(含爆破作业单位)处理。项目单位不得以超过已明确的影响范围为由拒绝处理。

  对于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栋危房的建筑物(C级、D级)且不可修复的,由项目单位支付过渡期安置费或采取其他安全过渡措施,保障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爆破作业期间,因自然灾害等其他非爆破原因导致建筑物损失的,项目单位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爆破有可能造成构筑物损失的,可参照建筑物损失的处理方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爆破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商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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