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冶政办发〔20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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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破除区域壁垒,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大冶市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开展的所有中介服务采购活动,具体包括:

(一)纳入政府服务清单内的中介服务;

(二)项目业主(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的中介服务;

(三)中介机构入驻、执业及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超市”实施政府服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确认、许可)中介服务;

(二)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服务;

(三)特定区域评估服务:指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等全市乡镇(场)、街办产业园区统一开展的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洪水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确认、许可)所需区域评估服务。上述服务类别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动态调整。

第四条“中介超市”实施的政府服务事项,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询价确定采购预算,如果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采购标准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业主:指与大冶市政府或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办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内投资经营的投资主体;

(二)区域评估:指在特定产业园区(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等)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洪水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前置性区域整体评估,评估结果供区域内投资项目共享使用;

(三)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为行政审批(许可、确认)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鉴定、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地域、所有制、组织形式等不合理限制或歧视性条款,保障各类中介机构平等参与;

(二)动态管理原则:政府服务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权责对等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职业行为负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中介超市”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黄石市关于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平台运行细则与服务流程,持续推动平台服务优化升级;

(三)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并发布年度效能评价结果;

(四)统一受理设计平台运行和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处理,跟踪督办处理结果。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政府服务项目预算合规性审查;

(二)按季度拨付资金,并定期对资金合规性使用进行督导。

第九条 市发改局、市资规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中介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梳理、编制、公布及更新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并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本行业中介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质(资格)等信息,应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三)履行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要求;

(四)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本行业中介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查处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五)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涉及本行业中介服务的采购预算调整论证及费用结算审核。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查处中介服务领域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服务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中介超市”依托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以“线上运行”方式运行,作为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服务中介事项选取中介服务的主要渠道 。

第十二条非政府服务中介事项(即项目业主自主委托中介事项),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应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保障项目业主合法权益:

(一)信息透明公开。动态更新并公开中介机构资质、服务范围、信用评级等信息,便于项目业主查询;

(二)需求匹配引导:根据项目业主需求,结合项目类型、预算等要素,提供中介机构信息参考和选择引导,协助其高效匹配服务资源;

(三)技术咨询指导:根据项目业主需求,提供同类中介事项的服务时效参考、合同范本、审批流程指引、市场价格信息、常见风险提示等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

(四)流程协助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合同备案、跟踪服务进度,定期组织政策法规培训,提供风险防范指导。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情形外,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服务项目,均应通过“省平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操作细则及流程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中介服务评价与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平台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约谈提醒:

(一)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项目或未在约定时限内签订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服务进度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服务的;

(四)存在其他轻微履约瑕疵或需提示的风险行为。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列入惩戒名单:

1.有3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2.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项目业主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

3.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4.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违反合同规定将中选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6.有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或其他部门处罚。

笫十六条对被列入“惩戒名单”的中介机构,平台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暂停接收平台项目需求公告及短信通知;

(二)暂停其在平台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三)在“省平台”曝光台予以公告;

(四)所受行政处罚包含从业限制期限的,其平台交易资格暂停期限同步执行或按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将视情节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连续两次单个项目服务评价得分低于90分(满分100分)的;

(二)年度综合服务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执业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同时,平台定期将中介机构服务评价结果(特别是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红名单”的机构信息)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供项目业主参考。

第十八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大冶市中介服务行为负面清单》。平台对中介服务项目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或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企业服务中心等渠道,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分办,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及时反馈结果。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非工业项目享受“中介超市”政府服务的,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及国家公平竞争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大冶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冶政办函〔2023〕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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