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县城主城区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暂行)(修订版)的通知
巴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巴东县县城主城区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暂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巴东县县城主城区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暂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县城主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规〔2023〕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主城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县城主城区为《巴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范围。
第二条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和货币化补偿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直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实物指标调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价值评估,对调查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五条 被征收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的,以权属证书、证明明确的产权所有人为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登记。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含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助;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无需行政许可的除外),证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二)有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经营票据、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发票等证明。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和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若其与被征收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评估价兑现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 安置与奖励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其中:只有附属建(构)筑物被征收的,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属于住宅类的其他用途的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九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同类型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资金,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评估时不计算土地出让价款;
2.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附属建(构)筑物、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按50元/平方米补助被征收人搬迁费(含运输费、误工费等),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补助。
(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完成搬迁腾退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款的10%给予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腾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保障措施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住房产权证明、购房协议或住房有保障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一)调换比例
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因历史原因可办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调换产权面积比例为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其他结构1:1.0;
2.因其他原因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主动配合拆迁的,调换产权面积比例为框架结构1:1.0、砖混结构1:0.9、其他结构1:0.8。
(二)补偿标准
1.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附属建(构)筑物、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按50元/平方米补助被征收人搬迁费(含运输费、误工费等),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补助;
3.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补助。安置房已建成的补助临时安置费期限为3个月;安置房在建或新建的补助临时安置费期限自拆迁至安置房分房确认后再加3个月。
(三)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完成搬迁腾退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款的2%给予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腾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不予奖励。
(四)差价结算
被征收人的住房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调换产权面积后,安置房超(差)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单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相找补。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调换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按照调换后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参照执行。
(五)费用承担
调换房屋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税费缴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经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置换安置和兑现奖补后,收回并注销相关权属证书及证明,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销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严明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
(一)截留、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二)接受被征收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
(三)对被征收人作任何违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承诺;
(四)虚列补偿项目、增加补偿数量、提高补偿标准;
(五)违规安置。
第十三条 凡工作中违反相关党纪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生产生活和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已出台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且项目尚未结束的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城区范围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巴政规〔2022〕1号)规定范围重叠区域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6月7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县城主城区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巴政规〔202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