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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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冈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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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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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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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黄冈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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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黄冈市市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参与、分工协作的原则。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供销合作社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参与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推动行业标准化和绿色发展,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培育再生资源骨干企业,打造示范回收网点,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助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重点项目建设。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项目申报;在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编制审批后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控;依法查处回收网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非法倾倒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划为回收站(亭)提供场地或者设施;指导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经营用房建筑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边坡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黄州区人民政府承担黄冈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摸排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回收网点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对外公布辖区内符合规范标准的回收网点名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二)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一编码,加强信息化管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行动,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视频监控建设工作,划定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停放地点,允许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四)组织开展行业规范、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培训教育;

(五)落实资金政策保障,支持网点规划建设、先进模式及技术宣传推广和巡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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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黄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治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分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八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布局要求,并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治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在城市新建住宅区,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同步规划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布局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用场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用场地包括政府部门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临时场所。政府部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临时场所由商务、供销、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条 ;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场所相对隔离;

(二)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有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及业务办公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五)符合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设置规划。

城区主次干道、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小区进出口及主要通道不得设置回收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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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应当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通过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同级行政许可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认领再生资源经营者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涉及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各类化学品废弃物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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