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25〕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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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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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活动及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及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鼓励青年群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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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 ;完善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主抓、红十字会依法推动、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应急献血队伍,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不断提升千人口献血率,以保证本行政区域临床用血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荆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五条 ;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献血点设置规划,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应急献血预案。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献血点(献血屋)的设置,为无偿献血车辆停靠和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等应当定期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登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本市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制备、检测、供应、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落实关爱献血者工作。
第七条 ;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公民捐献血小板和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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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八条 ;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相关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场所登记献血。
第九条 ; ;捐献全血的,每次可献血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成分献血(单采血小板)者每次捐献为1个或2个治疗量(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不少于2周。
全血献血后与成分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成分献血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
第十条 ; ;献血者由血站发给《无偿献血证》。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献血者献血时间,并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物价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 ;血站应当在采血前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做好献血者跟踪回访,及时告知献血者血液检测结果。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畅通献血者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 ; ;鼓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关爱献血者和开展献血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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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用血计划,加强输血科室建设,规范用血管理,严格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禁止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禁止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积极稳妥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开辟节约用血新途径。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由就诊医院采集、储存,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三)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优先用血。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处于同等医疗状况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优先用血。
(四)持续推进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以下简称血费)工作。
第十四条 ;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评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评价、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六条 ;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报销血费:
(一)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可报销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报销3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报销无限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报销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血小板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血费时,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费用报销。本市献血者异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费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医疗机构不具备血费报销条件的,在血站或县(市)采血点办理血费报销手续。献血者异地用血报销手续由血站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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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监管
第十八条 ; ;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获得者,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对团体献血组织较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各有关单位在评优评先考核中,可以对无偿献血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各高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同学在推优入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无偿献血向社区、小区、村组等基层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延伸。
第十九条 ; ;推动献血者“三免”政策落地实施。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违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献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