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浠政办发〔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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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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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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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切实强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浠水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浠政发〔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 ;本办法中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储备、投资决策、立项审批、开工准备、招标投标、合同管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资金管理、交付运营、后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结合实际、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配。政府投资项目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秉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理念,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程序,不得未批先建或程序倒置。

第六条 ; ;县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构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全面统筹推进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七条 ;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项目单位确定后,不宜中途调换。

第二章 ;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 ;全县统一建立项目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县发改局定期调度,采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有关投资决策、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管理等按照《浠水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浠政发〔2023〕1号)执行。

第九条 ; ;严格概算调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投资概算调整方案,按照《浠水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浠政发〔202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报批。概算调整应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逾期不予调整。同一项目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十条 ; ;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应依据经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进行审查,加强对施工图设计的经济性、合理性审查,确保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出现扩大设计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

第三章 ; ;发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县财政局评审确定的预算价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最高限价。财政评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招标(采购)文件和项目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及时完成,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第十三条 ; ;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完成前开展清标工作,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报价不合理、报价不完整(漏报或未报)等情况,需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投标人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 ;对招标活动中没有进行清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或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经济标部分开展核标工作,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若投标报价存在报价不合理、报价不完整(漏报或未报)等情况,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候选人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重新调整清单单价。若中标候选人拒绝调整,招标人可以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重新评标。

第十七条 ; ;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纪检监察、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及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 ;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应由项目单位起草,并经分管业务的领导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对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预付款、进度款支付、价款调整、质保金等主要条款作出具体约定,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 ;项目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

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如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 ;严控签证和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对现场签证建立审批管理制度,签批签证时应对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预算定额,避免工程内容和工艺等重复计价。非必要不得变更设计,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变更设计增加造价,凡变更设计都需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要查找原勘测和设计单位的责任,并防止迎合承包商不平衡报价进行变更。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和技术规范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论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估算增加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未超过中标合同价,且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决策后实施。

2.工程变更估算增加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未超过中标合同价,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核,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后实施。

3.工程变更估算增加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未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不含),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论证后,由行业主管单位会同出资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各参建单位等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项目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4.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工程,项目单位应立即报项目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先行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二)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的,一律不得确认工程变更和预算增加。变更工程价款增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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