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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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施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 ;建立本级工程总承包项目库,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独管理,在县政府审定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审查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实施方式,原则上纳入工程总承包项目库并经县政府审查批准方可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五条 ; ;县发改局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库的建立与动态管理、投资计划下达,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与监督。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准备管理
第六条 ;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和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等,开展前期专项论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估算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七条 ; ;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论证是否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范围、标准、功能需求明确,建设规模较大(原则上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建安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方案相对成熟,建设风险可控;
(三)原则上初步设计已获批复。
建设内容不明确、技术复杂、个性化要求高、建设需求和标准变数多、投资规模未达要求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 ;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投资概算应准确、完整,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改部门审批。经财政评审后的投资概算是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县发改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完整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应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须知、招标范围、方式、评标办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发包人要求(包括功能、工程范围、时间、技术、竣工验收、运维标准、绩效等)、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担保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明确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或部分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设计和施工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在充分竞争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原则上招标前概算需要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经财政评审后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 ;
第十二条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项目管理体系、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十三条 ; ;联合体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可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优先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方案、投标报价、工程项目总承包实施方案(含资信部分)等内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由建设单位草拟,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应经建设单位分管业务的领导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使用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
(二)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
(三)风险分担机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等);
(四)工程变更、结算及支付方式;
(五)质量保修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部分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图纸按规定必须审查的,经图审后才能作为编制预算依据。概算未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必须经过财政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