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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沙烟专〔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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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所(部)和稽查大队、县局(营销部)各部门:
现将《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划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领会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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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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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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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未成年人等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人民至上、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原则,结合沙洋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沙洋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上述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和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调控+间距限制”限制模式,根据沙洋县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将卷烟消费市场细分为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单元(附件1),综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制定细化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中心城区单元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控制,实行退二进一”布局,在不突破现有零售点数量前提下,实行退二进一,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六条 集镇单元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控制,实行退一进一”布局,在不突破现有零售点数量前提下,实行退一进一,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行政村单元零售点布局,根据经营场所所在村民委员会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每350个常住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年环比每增加350个常住人口可增设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所属行政村单元的村民委员会常住人口不足3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名单每年公示)等区域内经营门店或摊位数量在100户以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户,超过1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二)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军队驻地或军事管制区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汽车客运站候车室、火车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站需设置零售点的,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路两侧每个服务区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大型工地,施工人员数量在350人以上的,工地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五)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总户数在110户以上的,未设置零售点的,在小区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用工人数在350人以上的单个企业、工厂,因满足员工生活配套需要,可在厂区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上述特殊区域外临街或沿街的零售点,按照本规划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布局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为实际经营者本人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场所与相邻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标准,按正常标准的 50%计算,仅适用一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稳定生活来源的退伍军人(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四)无固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两年内);
(五)持有县级民政部门或社会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因病、因灾致贫等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
(三)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其门边50米范围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六)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 则
第十二条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申请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根据《沙洋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排队轮候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参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经营场所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核定地址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认定,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