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财发〔2025〕72号)
各相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突破性发展“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大力发展高端专用车的安排,支持专用车企业“整车上装一体化”和“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流向专用车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助推专用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9日
附件
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突破性发展“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大力发展高端专用车的安排,支持专用车企业“整车上装一体化”和“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流向专用车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助推专用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破性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38号)及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车发展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按10倍放大规模,由企业申请、市经信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用于解决专用车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研发创新、经营发展等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专用车发展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在十堰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专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
(二)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向专用车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支持条件
(一)连续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
(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三)符合市担保集团担保条件。
(四)符合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六条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一般企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的专用车企业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
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实行阶梯费率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市担保集团担保费。
第八条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等,采取信用保证、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方式及其组合。
第九条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市经信局负责归集推荐有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 (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市担保集团申请,市担保集团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市担保集团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市
担保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等。
(五)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放至企业账户。
(六)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集中申请贷款贴息,并填报《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贴息表》(附件2),同时附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委托市担保集团从“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七)补贴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在每年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资料,包括《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担保费,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从“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给市担保集团。
(八)风险补偿。“专用车发展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市担保集团代偿的,按照“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4:3:2:1或4:2:2:2的比例承担风险,市担保集团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再按50%从“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后,同意市担保集团从“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补偿款。
(九)追偿。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用车发展贷”业务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根据“专用车发展贷”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补贴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专用车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委托市担保集团专项管理,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划转和拨付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获得“专用车发展贷”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申报制造业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项目资金,不得享受各类政策奖补。
第十四条在贷款审批、发放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专用车发展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专用车发展贷”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表1
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推荐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填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专用车公告序号
申请“专用车发展贷”金额
万元
申请“专用车发展贷”期限
年
主要产品、上下游核心企业、经营概况
部门推荐及办理意见
市经信局意见
银行意见
市担保集团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表2
十堰市市级“专用车发展贷”贴息申请表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填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专用车发展贷”贷款金额
万元
“专用车发展贷”起止日期
“专用车发展贷”贷款银行
“专用车发展贷”贷款利率
“专用车发展贷”已付贷款利息
元
“专用车发展贷”申请贴息金额
元
企业经营发展情况
注:企业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