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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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利川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利川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提升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政务数据整合和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数建办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非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的信息化系统项目)。主要包括:

1.基础支撑类:信息化基础设施、公共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统一灾备平台等的建设与维护及为实现上述能力购买的社会化服务;

2.业务应用类:与单位履职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国有公司用于支撑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的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为实现上述能力购买的社会化服务;

3.其他信息资源标准体系、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建设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互联共享、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以国家、省、州、市信息化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推动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跨单位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标准不统一、网络不联通、资源不共享的单一行业或单位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市政数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并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技术方案评审、资金概算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审批进行指导,并对审批通过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服务购买,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机要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及信创等工作。

市直各单位作为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单位和后期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建设需求申报。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要安排专人全程参与项目建设,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并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第五条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应用支撑能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要部署在政务云平台。信息化项目运行生产、汇聚的数据资源应坚持“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并应接入利川市数据底座平台。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需求申报制度。每年10月,各单位向市政数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跨单位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信息化项目需求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涉及重复建设、需求是否可以利用现有资源解决等,需求评估不包括必要性评估,项目需求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负责。需求评估结果作为启动技术方案编制的前置条件,未通过需求评估的项目不得启动技术方案编制。

第七条市政数局根据次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预算,组织对各单位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按照“急用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形成次年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清单,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清单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需求单位申报项目时,根据项目性质需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清单的信息化项目,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细化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密码应用方案并提交市政数局组织技术评审。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数局申请资金概算评审。通过资金概算评审的项目,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建设内容拟定采购需求。

第十条建设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信息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监理费用可在申报时列入项目总投资中。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定,要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备案、密码应用、信创和第三方测评等相关要求。相关服务费用应在申报时列入项目总投资中。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率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单位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未充分利用利川市政务云平台等现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利川市数字底座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已建、在建非涉密系统相关应用和数据需逐步向利川市政务云平台迁移。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市政数局应加强全市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共建共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市政数局意见。

项目建设应明确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工期施工,建设工期逾期不超过1个月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数局备案;项目建设工期逾期超过1个月的,须市政数局审核同意;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投入试运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试运行1—3个月,由建设单位向市政数局提交等保备案、密码应用相关验收资料,由市政数局牵头组织验收。

运维类项目由需求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首次验收未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二次仍未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政数局报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要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及运行环境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根据测评建议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信息数据安全负责,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第三方测评、等级保护备案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六章  后期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维机构,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保障项目运维费用。

项目使用单位若计划停止项目运行,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政数局报备,并做好数据资源处置,与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对接工作。信息化项目运行停止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申请运维费。

第二十条根据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市政数局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评估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项目运维经费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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