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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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政发〔2025〕2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公安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月26日县十八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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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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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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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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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省民政厅等8个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3号)、《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2/T1989—2023)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是指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后骨灰安葬的墓地、骨灰堂等公益性骨灰安葬(存放)设施。按照覆盖区域可划分为: 乡镇区域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乡镇区域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县资规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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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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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民政局要联合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完成县域城乡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布点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用地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上建设,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率应达到100%;不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禁止不经批准采伐树木、破坏林相、改变林地性质建设墓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建设在“三沿五区”范围, 即: 沿铁路、沿公路(高速公路、 国道、旅游公路、省道)、 沿河流和居民区、水源区、耕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公益性公墓选址还需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村(居)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公墓选址专题研究会(原则上参会人数不少于30人),并取得参会人员半数以上的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结合常住人口数的年死亡率和各乡镇地域特点进行综合测算。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增补”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20年使用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至少满足5年使用需求。建设内容要按照《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DB42/T1989——2023)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占地少、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占地小”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倡导使用无毒、可降解骨灰盒等环保用品。“碑卧倒”即:新建墓位全部采用小型化、艺术化卧式碑,墓碑不超过墓位占地范围,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提倡不立碑。“硬化少”即:除去必要的设施硬化外,要避免出现青山“白化”现象,做好防火隔离工作。“绿化好”即: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因地制宜建设墓位,尽量选用适宜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园区环境。

第七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征求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意见后,再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原则上不支持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共同缔造”等示范村除外。原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因安葬满园迫切需要扩建的,由村(居)委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县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扩建。

第八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资金、本级投入资金及部分社会捐助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捐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租赁、投资和承包经营,不可对捐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完工后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建设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县民政局备案后,由村(居)委会负责实施。公墓建设完成,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指导中心验收合格并发放统一制作的墓穴证(骨灰寄存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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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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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指导中心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费用由县殡葬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委会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费用由村(居)委会自行承担。每处公墓要配置1至2名公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主要对公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公墓的卫生、绿化和垃圾清运等工作,保持公墓环境优美、肃穆和墓位(骨灰格)完好、整洁,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实名登记,一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安葬亡故人员骨灰,禁止为健在人员购买墓位(骨灰格),每排墓穴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公墓管理员要建立安葬人员信息台账,规范整理逝者个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资料应包括火化证明、安葬(放)协议、购墓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安葬亡故人员骨灰后给丧属发放墓穴证(骨灰安放证明),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可为全县范围内户籍居民提供安葬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也可以为原户籍为本村的居民和周边没有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居民提供安葬。位于集镇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还可以为集镇居民提供安葬。

第十三条 ;乡镇区域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核定价格;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按照墓材成本费和20年的管理费进行测算,原则上不高于本乡镇区域性公墓最高价格,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公墓收费标准需在墓园入口处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区域性公墓收入由县殡葬服务中心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入需及时存入乡镇财管所“三资”账户。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租用人对墓穴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每期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前公墓方应当通知租用人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

第十五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对采取江(湖)葬的户籍居民,除免除江(湖)葬直接费用外,再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补;对采取树(花、草坪)葬的,按照墓位价格给予每例500元的奖补;对采取壁葬和骨灰格位安放的,免除骨灰格位使用费。

第十六条 ;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将丧葬事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范畴,辖区内逝世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需安葬到本村公益性公墓、本镇区域性公墓或者县级经营性公墓,禁止随意散埋乱葬,墓穴全部采取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县民政局每年对全县公益性公墓进行一次年检,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对外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会同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违纪违规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至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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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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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殡改字〔2014〕1号)同时废止。

公安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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