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环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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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规范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强化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实施周期及内容

  第四条 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持续累计,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起,原记分清零。

  第五条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记12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机动车检验业务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2.用其他车辆或气体代替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3.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安装检测作弊设备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4.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如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烟度且检验通过的等);

  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如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无正当理由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的、篡改车辆基本信息、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等);

  6.检验机构采用临时更换或加装尾气处理设施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

  7.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签发排放检验报告的;

  8.通过换档位、松油门等方式降低车速,进而减少柴油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浓度,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9.使用的检测设备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延长或者加装开关阀门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或结果的行为等(如检测时将冷却风机朝向排气管路等)。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10.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的;

  1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调动摄像头位置或因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无法清晰可见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过程的,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当天内未整改到位的;

  12.尾气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存在异常,且检验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3.对投诉信息未及时反馈,或经查实投诉问题属实但未及时纠正的;

  14.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或自由加速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在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发动机未达到额定转速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15.对首检不合格但未按规定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维护(维修)的车辆开展复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OBD检测不合格除外);

  16.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目录逐项核对环保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的;

  17.车辆检验过程中非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检验车间的;

  18.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19.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周期校准的;

  20.检验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开启本地视频录像设备的;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未本地化保存的;监控视频缺失的;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少于24个月的;

  21.未按相关标准要求归档留存检验原始记录、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

  22.未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备周期检查(自检),或检查(自检)未通过但开展检验的;

  23.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24.未按要求公示环保检验过程及结果的;

  25.未按规定测量车辆油温或者开展车辆预热的;

  26.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自检、运行记录的;

  27.排放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使用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电子监管系统的;

  28.车辆使用两种燃料但未按要求分别进行排放检验的;

  29.未向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主提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的;

  30.检验记录中排放检验的检测人员签名和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的;

  31.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同时取样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会同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统筹机动车排放机构执法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并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环保专家库名单并协助各县市区分局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排放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应用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予以记分管理。

  由检查人员(2名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章,其中一次性记6分的,应报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一次性记12分的,应报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记分确认单》一式三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分级管理:

  (一)记3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警示提醒;

  (二)记分超过6分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

  (三)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从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20天,记分累计达到24分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30天,依次累计直至本周期结束。上述处理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九条排放检验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问题确认单中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检验机构表达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检验机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取消记分;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检查发现环保设备软件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要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环规〔2021〕1号)废止。

  附件:1.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

  2.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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