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利川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地貌景观、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恩施州恩施市和利川市境内,规划面积为679.19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申报范围为准。世界地质公园包含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国家地质公园)所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本办法所称自然和文化遗产是指世界地质公园内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州、有关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世界地质公园管理,保持地质遗迹、地貌景观、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自然性、原真性和完整性。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研究、教育及宣传推广。
第五条 州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世界地质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世界地质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的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七条 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资源保护、科普宣传、合作交流、地质遗迹安全以及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世界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地貌景观、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相关标识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和专家意见,编制《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公园行动计划),并与州及有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公园行动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与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计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第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行动计划开展工作,重点做好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工作。
严格保护世界地质公园内的珍贵自然遗迹、地貌景观、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地质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合理设置界碑界桩,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定期组织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等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配合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建立资源动态变化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制度,完善巡护措施,配备巡护人员,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资源保护和人为活动监测。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国家地质公园内受损、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废弃地等的一体化保护与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性和多样性。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观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建立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科普陈列室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开展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为公众了解世界地质公园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公园管理机构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教学实习,为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进入世界地质公园进行教学实习、科学研究、科学考察、调查监测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成果与公园管理机构共享。
鼓励世界地质公园内村(居)民及合法权益主体与世界地质公园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合作共建、科普宣传、地学旅游、非物质文化传播等活动,促进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世界地质公园的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国内世界地质公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建立姊妹公园,借鉴工作经验,协同推动全球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经公园管理机构授权,其世界地质公园标识可用于旅游宣传与推介、标识标牌制作、本地特色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景区经营单位依据公园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景区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景区安全运行。
第三章 国家地质公园保护
第十九条 世界地质公园与国家地质公园重叠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地质公园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以下简称公园规划),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及利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公园规划应当结合公园行动计划,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做好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纳入州及有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地质公园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对难以满足开放条件的生态保育区可以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世界地质公园内村(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开展专题论证。
禁止擅自从事采矿、房地产、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禁止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禁止损毁、挖掘被保护的地质遗迹,不得违法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公园内地质标本和观赏化石等地质遗迹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公园内村(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二)符合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国家地质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地质公园内开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前,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审查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园规划等情况。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及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设施建设对国家地质公园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至少有两名以上相应类别的省级专家库成员组成。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地质公园的,经审查可能与国家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重大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申请调整国家地质公园范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内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
对国家地质公园内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者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或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政规〔2018〕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