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荆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自然资建发〔2025〕1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现将《荆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 ; ; ;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 ; ; ; ;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
荆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资源源头管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全面推进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办文〔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主体选聘,从事林业资源巡护管理的各类专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合优化县域范围内现有各类护林员,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要求,组建统一规范的乡村护林队伍。
第四条 ;护林员纳入林长制基层网格化管理系统,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管理考核。
;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
第五条 乡镇选聘护林员,应明确选聘机构,坚持群众自愿、公开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原则,在所辖范围内实行一年一选聘。
各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本村集体资金,可选聘本集体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成员担任护林员。
鼓励承包森林面积大的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在森林所在村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护林员。
第六条 ; ;护林员选聘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满18周岁,男同志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女同志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三)会使用智能手机等巡护手持终端开展巡护工作,拥有摩托车等巡护交通工具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四)热爱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坚持在管护区域居住和生活。
现任村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村“两委”成员、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复退军人、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村内热心村级公益事业的人员、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和从事过林业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乡镇(街道)聘用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公告:在驻地、村委会、村民微信群等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
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乡镇(街道)在驻地、村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聘用:乡镇(街道)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聘用护林员,可参照乡镇选聘程序选聘,也可采取群众推荐、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群众认可的方式进行选聘,选聘结果报乡镇(街道)汇总上报。
第九条 ;森林面积较小且不具备聘用护林员条件的村,可以明确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其聘用程序可不按本办法执行,但其工作职责和对其管理、考核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乡镇、村民委员会要与各自选聘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的范围、面积、任务、职责、报酬、保险和奖惩。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不力,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主动要求退出;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易地搬迁远离管护责任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无法履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对解聘的护林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镇选聘机构、村民委员会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上报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护林员要求主动退出的,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聘护林员后,应按照选聘程序,在岗位出现空缺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聘。
;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权利
;
第十四条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的重要力量,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提升源头管护质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有效完成每月规定的出勤天数,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树名木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完成管护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七)巡山护林时,应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并携带必要的智能手机、宣传喇叭和护林防火装备等。
护林员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护林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妨碍护林员职责的履行。
第十五条 被选聘的护林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培训学习,及时了解森林、湿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
(三)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及时足额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