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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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壁市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湖库封闭水域或通航河流用于市际客运航线船舶停靠点的渡游码头,其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及其安全监管等相关标准及要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靠点是指赤壁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码头和关联设施。

第四条 交通运输、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应按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做好停靠点相关职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停靠点规划选址标准。

(一)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二)选址应为河道顺直、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水深适当、河面宽阔,且具备安全运营必要的陆域用地等外部协作条件的河段。

(三)选址应与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以及生活用水取水口保持相应安全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四)选址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与现有及规划的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

(五)选址与枢纽距离应满足论证的安全距离要求,并避开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的口门区及其与主航道的连接段。

选址位于建筑物上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4倍船长且不小于100米;与一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米。

选址位于建筑物下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2倍船长且不小于100米;与一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0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停靠点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拟建停靠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航道、海事、属地乡镇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函告停靠点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停靠点建设标准。

(一)停靠点应设置遮蔽风、雨、雪的候船设施以及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助航标志、指示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趸船靠泊时,趸船应取得船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并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设施;趸船与河岸有供旅客上下的安全连接设施。

(三)利用自然岸坡停靠并采用斜坡式结构或踏步式结构时,斜坡宽度及踏步宽度不小于3.5m,保持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必要时实施硬化。

第十条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靠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的停靠点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未收到反馈意见后,设立停靠点,提交咸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征得同意后,开展停靠点运营安全性、配套设施适用性、靠泊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形成相应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综合评估完成后,停靠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将停靠点评估材料、评估结论、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承诺函等提供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未收到反馈意见后,设立停靠点。停靠点设立后,提交咸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停靠点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监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夜间运营的停靠点,其照明设施亮度应当满足客运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它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渡游船靠泊和人员上下船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第十四条停靠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停靠点经营人与客运船舶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停靠点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进入停靠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点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及客运船舶运营单位新增客船运力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在符合客运靠泊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运营。

第十六条停靠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备。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十七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第十八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根据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人员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水污染防治、人员疏散、疫情处置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点设计功能或规模船舶靠泊;

(三)超出天气等自然条件允许情况船舶靠泊,或允许已经靠泊的船舶冒安全风险发航;

(四)船舶和停靠点带隐患或故障运行;

(五)其他危及停靠点运营和游客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对停靠点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运营单位立即整改到位或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市园林水域、不通航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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