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5〕3号)
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月20日
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含适应性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通过培训提能赋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种类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享受培训补助等相应扶持政策。
前款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兵役不满12年的军士(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士官)和义务兵。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普惠+优惠”的原则,开展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人社等部门普惠制项目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项目制培训等)。
第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费用由各地自筹解决。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按照即退即训要求,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按规定享受国家补助。
第三章 承训机构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原则,分级建立承训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需增补承训机构的,应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及程序并及时公开。
第十条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为承训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承训机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备选名单。
入选机构填写《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附件2),通过审核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后纳入省级承训机构目录,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
各地承训机构的认定参照省级承训机构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承训机构按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确定收费标准,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为学员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用工需求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意愿收集匹配,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精准提供培训指导和就业帮扶等工作。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安置地参加培训,也可在安置地以外参加培训。异地或混合编班参加培训的,按安置地培训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有意愿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3)和退役证明等有效证件资料。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及时核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4);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向本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承训机构在拟开班10日前将培训方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5)等资料报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确认开班后,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承担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实行整班制(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不符合整班制开班条件的,承训机构应统筹安排混合编班、随到随训。
第十六条 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作为申请培训资金的重要依据。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培训台账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查核情况作为支付培训资金和发放生活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事故风险。
第十八条 培训完成后,承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向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应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明确的就业方向和薪酬水平,组织用人单位与有就业意愿的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并建立就业状况跟踪机制。
第二十条 因学员本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本人已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范畴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首先报请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承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项目)后,按实际结业人数结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向学员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1.培训资金结算明细表;
2.学员名册和报到签到册;
3.培训期间考勤表;
4.学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学员培训后就业岗位名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证明)或个人放弃推荐就业承诺书;
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资金拨付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据实将资金拨付承训机构或将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承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承训机构向人社等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办法》(附件6)对省级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各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对骗(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培训结业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