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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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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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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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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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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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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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罗田县凤山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3-203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凤山城区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确保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合法、真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条 ;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城区公益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及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区公交站点和公交车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经营权单位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区违法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并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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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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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商业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一般设置区域、集中展示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第八条 ;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建筑物顶部、跨越城市道路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五)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六)利用危险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七)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八)利用树木、杆线设置横幅、吊幅及标语的;

(九)以违法建设为载体的;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0厘米,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

(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且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

(六)门店招牌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和逃生。

第十一条 ; ;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符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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