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政办函〔2025〕1号
市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与治理”,扎实开展了一系列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保护了我市森林资源。为巩固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紧盯建设两湖平原西部生态与安全屏障的功能目标,进一步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生态建设与基础建设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发展大局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要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重要工作,科学规划植树造林,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有序,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
二、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把林地保护管理放在森林资源管理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批,从严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的用途和经营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规划审查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项目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从严控制经营性开发项目。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管理,从严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切实加强和规范审批管理,严格落实期满后归还林地和恢复植被的责任。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确保不超限额采伐。对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范采挖树木;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定期开展木材市场清理整顿和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收购木材行为。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分工负责,财政、生态环境、文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全市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古树名木的动态管理,对全市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及时建立资源档案,统一制作古树名木保护牌进行挂牌保护。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对树龄50—99年的大树开展普查登记,可作为地方古树进行挂牌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对发现生长濒危的古树名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进行抢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砍伐、非法买卖和移植古树名木。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地,禁止在公益林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毁林开垦、毁林造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禁止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矿、取土。因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使用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公益林、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禁止将天然公益林改造为人工公益林或者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全面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国有林场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强化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兑现、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套取或骗取公益林补偿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主干公路两侧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永久宣传碑(牌),在主要公路口、居民集中居住区树立固定标牌,标明公益林级别、面积、树种、范围、护林员和监管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并每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绩效管理,按绩效完成情况兑付管护费。
(五)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有效的责任体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安全扑救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二是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灾处置、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修订完善森林防火扑救预案;三是不断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加强防灭火设施和应急队伍建设,组建不少于10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定期加强训练和应急演练,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坚强保障;四是森林防火期要严格火源管控,坚决杜绝火种上山和野外随意用火,坚持把检查火灾隐患与日常护林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带要明确专人盯紧看牢,督促护林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要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重点地区的检疫检查,防止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和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各乡镇(街道)要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通过清理病枯死木、媒介昆虫防治、退化林改造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蔓延和扩散。严格管理松材线虫病乡镇(街道)疫点的松木采伐,严禁擅自采伐疫木和借疫木采伐之名乱砍滥伐,松树疫木不得随意处理和运输出境,务必按要求实行定点无害化处理。
(七)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重点,强化野外巡护巡查,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打击整体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码头、餐馆、酒店、网络交易平台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外监测巡护,及时强化预防措施,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出发,把林业生态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到位,坚持不懈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要层层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全面建立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把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实行划片包干、巡山护林,做到管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全覆盖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到乡村和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重点地区和重要部位设立生态建设、护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封山育林等宣传警示牌;市直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大力宣传森林保护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爱绿护绿意识,使崇尚绿色、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严厉打击涉林犯罪。始终坚持依法治林不动摇,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长期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开展森林督查工作,坚持开展常年执法行动,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破、违法必究。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公开处理和曝光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起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保护森林的作用。
(四)严格实行目标考核。把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的增长、生态公益林管理等作为主要内容,全面落实林长制督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结账和离任目标责任审计。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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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