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恩州科规〔2025〕1号)
各县市科经局,州直相关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恩施州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州科技局修订了《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将《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3日
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恩施州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和《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州科技局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合作研发,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推进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依托现有
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
(三)参与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组织科普宣传。根据基层现状、特点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针对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的科技需求征集,做好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州科技局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组织做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县(市)科经局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 选派方式。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委任制。对已立项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或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科研团队,州科技局可委任其作为州级科技特派员。
(二)往届科技特派员推荐留任制。上届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获评优秀等次,或对服务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经县(市)科经局推荐,州科技局核准,可连任为州级科技特派员。
(三)重点领域科技特派员揭榜制。各县(市)科经局精准收集基层科技人才需求,由州科技局论证遴选后统一张榜,科技人员结合自身专业和服务优势深入对接基层需求,进行双向选择,开展线上线下人才揭榜。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州科技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
技术人才需求,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需求榜单并对外发布。
(二)双向选择。县(市)科经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州科技局汇总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县(市)科经局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
(二)挂牌上岗。州科技局为每名科技特派员颁发聘书。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内容、任务指标等信息。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绩效考核。州科技局组织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或工作站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服务。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
(一)州科技局统筹本地区工作站建设,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县(市)科经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建设计划,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提供建设场地,完成实体挂牌和临时党支部组建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和工作站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激励,按15%的优秀比例对州级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鼓励各县市参照执行。各县(市)科经局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科技特派员培训总结。
第十七条 州科技局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恩州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恩施州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