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秭政函〔2024〕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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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秭归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秭归县人民政府 ; ; ; ;

  2024年12月31日 ; ; ;

秭归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宜昌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宜水发〔2023〕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包括小型水库、堰塘、拦水坝、沟渠、水池、泵站、小型水厂以及农田中的桥、涵、闸、管网、灌溉设施等。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承担主体责任,按照“一个工程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一份管护协议、一份管护档案”的要求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农户个人投资或国家补助农户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农户家庭个人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农户参与兴建的村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秭归县域内以国家投资为主、跨行政区划或流域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中小河流防汛设施、跨行政村的饮水灌溉设施等,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人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应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应遵循节水优先、有偿使用,资源统筹、建管并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工作机制,负责全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研究、检查督办、考核评价等工作。县水利湖泊、财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林业、烟草、楚元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部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与管理、管护补助资金考核兑现,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档案,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第九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提灌站建筑物以边线外2米内为管护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4米内为管护范围;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米内为管护范围;堰塘及河堤坝以坝脚和坝端外5米内为管护范围;小(1)、(2)型水库以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内为管护范围。

  第十条 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水源地管护范围:以一般河流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不少于1000米至下游不少于100米的水域;以长江干流为水源的,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不少于3000米至下游不少于300米的水域。以水库、池塘、地下水、泉水及水井、水池等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对周围部分区域予以保护。第十二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安全运行、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主要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养护、工程专项维修和运行台账记录等。日常巡查养护包括日常巡查、除杂清障、一般修理保养、清洁卫生等。工程维修包括对损毁、破坏的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专项维修。运行台账记录包括小型水利设施运行、检查、维修等过程的记录。

  第十四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应符合基本要求。小型水库和堰塘应保持无明显水面漂浮杂物、无明显淤积、无堰坝垮塌,有溢流设施且保持畅通。引水闸、排水闸、提水泵站应保持结构完好,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全可靠,年度试机且能正常运行。渠道应保持输水通畅,过水断面不宜存在明显杂草、树枝等杂物,不得设置影响输水的障碍物等,严禁在渠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弃渣等废弃物。涵洞、隧洞、农桥、跌水、陡坡等渠系建筑物应保持结构完好、运行正常,无裂缝、破损等现象。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保持工程完好,无杂物、无淤积、无裂缝。计量设施应保持测流断面无杂物、淤积现象,标尺刻度清晰,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供水灌溉水源、小型水利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村供水水源、小型水利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小型水利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推行自建自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公司化管理等模式。

  自建自管模式。农民自建自用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或国家补助修建的农民自用小型水利设施,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模式。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农户参与兴建的小型水利设施,组建受益农户为主体的用水合作组织,由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护。

  委托管理模式。以国家投资为主、跨行政区划的农村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属地公益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法人组织负责管护,重点明确防汛安全、水质安全、水量保证、水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

  公司化管理模式。乡镇集镇水厂、农村规模化水厂等,实行公司化管理,由县级供水公司负责管护。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熟悉管护业务、热心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等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人员的选聘管理、责任落实、年度考评、待遇兑现等。村委会负责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人员的选聘,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委托管理的管护人员,由被委托管理单位负责选聘管理。公司化管理的管护人员,由管理经营公司负责选聘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水利湖泊部门、各乡镇等应加强管护人员培训,对特殊岗位管理人员应坚持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管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和水利湖泊部门商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经营性收入(包含水费、“一事一议”投资投劳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均应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乡镇可根据各村管护任务及考核成果,统筹分配使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示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秭政发〔2018〕1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湖泊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秦小田 审核:鲁必让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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