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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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要求,结合宜城实际,特制定如下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九)《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十一)《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十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三)《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十四)《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二、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宜城市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即: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四、划分类型及要求

本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

1.定义。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2.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

1.定义。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2.管理要求。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

1.定义。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2.管理要求。适养区内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和规模,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必须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宜城市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汉江(宜城段)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2)莺河一库、小南河水库、朝阳寺水库等所有水库型和湖泊型饮用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3)镇、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以内以及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

蛮河、莺河、丰乐河、碑河等汉江支流宜城段陆域两侧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

4.其它生态功能区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万洋洲湿地公园、鲤鱼湖湿地公园、长北山自然保护区、张自忠纪念园区、楚皇城遗址等。

5.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1)宜城市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各镇(街道)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3)农村村民聚居地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汉江(宜城段)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的区域。

(2)莺河一库、小南河水库、朝阳寺水库等所有水库型和湖泊型饮用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3)镇、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取水点以及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3.重要水质功能区

(1)蛮河、莺河、丰乐河、碑河等汉江支流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境内小二型以上水库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5.交通要道

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用地,平原地区两侧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6.工业功能区

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等各类产业园区以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7.其他区域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辖区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六、其他事项

(一)若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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