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9
收藏
详情

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规〔2024〕7号

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管理机构):

《关于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湖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679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 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 一)扎实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是做好移民安置的重要基础工作。实物调查需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后,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开展。实物调查成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重要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确认 5 年后,工程项目未批准(核准)或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未实施的,须重新全面复核实物成果并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二)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深入分析建设征地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对接当地经济发展各项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征求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 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水利厅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省水利厅审核。

( 三)严格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规定,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评估。项目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明确列出移民安置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二、强化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一)认真开展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开展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界定安置对象、确定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组织移民安置实施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原则上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实物调查成果和标准作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兑付到位;加强移民安置点建设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科学组织移民搬迁安置;统筹协调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进度,对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重点专业项目迁(复)建要尽早谋划、尽早开工,保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满足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 二)严格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实施工作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以及实物、补偿补助标准、移民 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和专业项目处理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工作。依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金额等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重大政策调整的; 以县(市、区)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数量变化幅度大于 3%的;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农村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城集镇迁建及居民点建设、专业项目和水库库底清理等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变化幅度超过 20%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需报省水利厅审核的其他变化。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核。 一般设计变更,参建各方签署一致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后,开展设计变更。

(三)加强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项目法人沟通协调,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引起投资增加的移民安置项目,须落实其超概算投资来源后,方可调整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征地移民实施工作中,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项目费用,可在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使用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要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征地移民安置结余资金,在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阶段,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继续用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 四)切实做好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 〔2012〕4 号),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严格落实移民分户建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并实行移民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与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密切配合,每季度将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进度、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等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强化移民安置验收管理

( 一)严格履行移民安置验收程序。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414 号)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初验与自验可以合并进行。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市、县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对移民安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报省水利厅。

( 二)及时开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明确可享受后期扶持的水库移民,在完成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相关资料经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时限要求报省水利厅审查。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强化组织领导

( 一)提高政治站位。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细抓实。

(二) 压实工作责任。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把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进。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沟通,强化与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的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移民安置数字化建设工作。

(三) 加强工作监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采取内部审计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监察、财政和水利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擅自调整移民安置规划,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79 号令)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 维护移民稳定。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维稳分析研判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移民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做好移民工作信息公开,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依法移民、和谐征迁的良好社会环境。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广大移民群众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自力更生、发展致富的内生动力,促进移民安置与水利水电事业高质量发展。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