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在全省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能力和特许经营规范化水平,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监管机制》《湖北省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协议范本(试行)》《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措施》《湖北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质量全链条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删减公开)
湖北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升高速公路“畅、安、舒、美”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是指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机电系统等范围的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及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运输厅为日常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日常养护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明确服务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等重点区域(含广场、匝道等)及改扩建路段日常养护管理界面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严格履行日常巡查相关要求,确保巡查质效;
(三)结合巡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保养及维修,并保障作业安全;
(四)加强路域环境治理,维持良好的通行环境;
(五)自觉接受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按特许经营等经营性模式实施的高速公路,应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及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监管职责。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规范日常养护资料档案,及时将资料(含电子和纸质)整理归档,并同步完成省级高速公路养护系统信息录入。资料应记录真实、内容完整、程序规范,形成“巡查、派单、作业、验收”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年养护资金投入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通行费收入10%,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养护投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路域环境水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资金。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解决路况水平、应急处置、保通保畅、投诉信访以及“洁化、绿化、美化”等突出问题,提升绿化景观效果,打造干净、整洁、悦目的路域环境。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宣传警示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电子情报板、宣传栏、提示牌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司乘人员和沿线居民抛洒垃圾的提示警示,推动实施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绿色、安全、低碳、高效的养护作业模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物的控制与处理,在涉路施工过程及工程验收环节强化建筑垃圾清扫、作业杂物清理等工作,做好用地范围内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管养。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打造智慧养护平台,配备机械化、智能化设备装备等,提升日常养护的质量、效率。
第二章 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 日常巡查是指为及时掌握公路基础设施表现状态和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病害、损毁及其他异常情况而进行的日常性巡视检查,为日常保养及维修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分为日间巡查、夜间巡查和特殊巡查。
第十五条 日间巡查主要检查路基、路面、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整洁、使用正常,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病害、缺损及其他异常情况,路侧是否存在遮挡标志和安全视距的植物和设施等,及时清除路域范围内垃圾、杂物堆积或其它路障等。日间巡查每天双向全程不少于1次,灾害天气下应加大频率。
第十六条 夜间巡查主要检查公路沿线夜间照明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志的使用状况、反光效果、有无缺失,以及路面是否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抛弃物或其它路障等。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特殊巡查主要在公路遭遇雨雪冰冻、山体滑坡等极端自然灾害以及集中大客流、特勤保障等情况下,及时开展对公路主线及其附属设施病害情况、受损程度、抗灾能力的检查。特殊巡查每日白天不少于2次,夜间不少于1次。要结合路段风险点情况和气象信息等,在每一轮免费通行和恶劣天气来临前开展集中性隐患排查工作,努力降低成灾风险。
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每次不少于2人,且每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可结合实际在高速公路重点区域、大流量路段及易拥堵收费站等实施专职护路保洁员制度,按照每5公里不少于1人、每2天不少于1轮次的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定点定人徒步抵近清洁,主要负责边坡、边沟及应急车道垃圾清扫及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应配备必要的巡查设备、车辆和人员,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进行路况巡查时,必须携带米尺、拍照设备、巡查记录本等用品,可采用APP小程序等智能化手段,巡查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巡查原始记录和图片、影像记录,巡查结束后,应整理巡查记录,及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巡查过程中发现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或通知养护人员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及时上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日常保养及维修
第二十一条 日常保养及维修是指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及设备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可能危及通行安全及迅速发展的局部病害和缺损及时修复或更换,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营,打造良好的路域环境。对司乘人员反映或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迅速核实,立行立改。
第二十二条 日常保养及维修对象应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具体作业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路基(含路肩、边坡、边沟等)垃圾、杂物清理、排水设施疏通等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用地范围内全覆盖的彻底集中清理。路基圬工类病害应在发现后10日内完成修复。
第二十四条 路面(含主线、匝道等)及中央分隔带、互通区垃圾、车辆抛洒物清扫等每日不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