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盘活全市闲置低效资产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石政办函〔2024〕41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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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盘活全市闲置低效用地,优化发展空间布局,以国家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示范期(2023-2025年)为契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湖北省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闲置土地治理范围。2009年以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项目治理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项目。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
3.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
4.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控制标准的工业项目。
5.宗地内开发建设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
6.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7.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用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
(一)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1.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超期一年以内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缴纳条款。
3.以收购、收回等方式妥善处置闲置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支持按照“以需定购”原则,以合理价格收回闲置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予以收回;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4.因司法处置导致使用权转移的,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对设置抵押权的闲置土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抵押人解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置。
5.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可不计入违约期,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二)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认定与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闲置情况复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三、低效用地盘活
(一)低效用地处置措施
1.技改增容。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2.提质增效。对已供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已竣工投产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但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加快推进土地使用税“扩围提级"工作,合法合规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倒逼企业“提质增效”。
3.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项目,集中规利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同时鼓励通过园区整合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提高工业区管理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4.流转盘活。对拟转让合作开发、租赁的厂房、土地,由属地乡镇办、工业园区及时梳理出重点企业名单,并由市政府常务会集体决策方式对厂房、土地的转让、合作开发或租赁等交易进行监管引导。以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工业厂房,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需转让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5.分割转让。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企业无法按原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对宗地内土地及其建筑物进行分割,分割后由政府收储,引进优质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方式盘活利用;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6.转型升级。在稳定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完善“工改新”“工业上楼”政策,探索建立“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等不同类型改造项目联动改造机制,积极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用地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
7.有偿收回。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未达到闲置且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投资协议约定开发建设的,或再开发后涉及需要改变用途的,或进行成片开发的,市政府有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依法收回超期未动工住宅用地、涉及“保交楼”企业的未开发住宅用地、房地产企业的存量住宅用地等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8.破产重组。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企业,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腾出土地盘活闲置资产;或在破产过程中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引导企业进行重组,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由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审查,全面提速法拍进程,应诉尽诉、应拍尽拍,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同时,针对通过破产清算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企业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平台公司参与司法竟拍。
9.协商共建。支持企业利用土地、资本和技术联合开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共赢。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成立的公司依法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根据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10.混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程序
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按照核查认定、制订方案、实施盘活的程序进行。
1.核查认定:由所辖乡镇政府、开发区根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调查认定。
2.制订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由市科经局制定盘活利用方案,方案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盘活利用实施时间步骤及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益等内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3.实施盘活: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对低效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市级层面组建两个工作组,“闲置土地治理工作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低效项目和“僵尸企业”治理工作组”由市科经局牵头。建立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处置利用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极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
(二)强化处置措拖。强化行政、法律、市场、经济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着重在用足用活政策、完善手续、消除障碍等方式上强力推动;着重在司法和解、破产重整、司法拍卖等方式上依法处置;着重在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上探索创新。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套政策保障力度。
(三)加强处置监管。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各部门必须各司共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停止受理闲置低效企业新的用地申请。金融机构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该类企业不得申请政府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税务部门对认定为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欠税依法清欠。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应急等部门对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违规生产的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依法处理。人社部门对构成恶意欠薪的企业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引导被欠薪职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发改、科经部门加紧制定差异化水电气资源配置价格,进一步推进“亩产论英雄”结果应用。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印发后与《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23〕5号)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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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盘活全市闲置低效资产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