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住发〔2024〕18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现将《潜江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属地街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潜 江 市 财 政 局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潜江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7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减少占用”的原则,建立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加装电梯的楼栋或单元出资业主为加装电梯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业主可委托业主代表、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企业、物业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托人为后期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以下均称申请人)。
第二章 申报及审查
第五条 开展“一户申请即启动意愿征询”工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申请人征询业主的加梯意愿,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申请人应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初步方案等事项征求所在小区的楼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意愿征询完成后,社区负责组织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收到相关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街道、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初步评估加装电梯是否具备空间条件,是否影响消防通道,是否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等,并出具增设电梯的初步方案评估意见书,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查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本单元全体出资业主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建设及运维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九条 加装电梯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在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并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风格宜保持整体和谐统一。
第十条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社区提出,由社区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社区申请组织调解。业主也可申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的统一。
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协调。
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经调解、听证或诉讼达成一致的,社区居委会应出具公示意见书,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领取。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申报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结构安全说明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公示意见书
业主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单部电梯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项目,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指导其修改后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可依法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第三章 建设及管理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施工前,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资质、人员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流程严格遵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电梯施工及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加强常态抽查与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十七条 电梯工程竣工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其他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专项预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增设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后,实施主体可依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增设电梯工作。潜江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财政奖补按10万元/部的标准予以支持,4层及4层以上住宅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监督及保障
第二十三条 成立潜江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统筹指导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工作督导机制与激励考核机制,保障增设电梯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工作专班设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年度计划编制、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联合审查,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并加强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查申报,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加装项目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运行使用及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