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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悟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悟政办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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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大悟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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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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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大悟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大悟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本县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本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 管和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动用库存价差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大悟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动用库存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
第十四条 ;由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悟县支行拟定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食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经县发改局(粮食局)按有关规定公开遴选,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并报县发改局(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负责储备粮管理的县发改局(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 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
(一)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采取“先轮出,后轮入”,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二)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局(粮食局)批准。县发改局(粮食局)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县发改局(粮食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局)。
(三)承储企业要将地方储备粮轮出和轮入的数量、时间、进度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四)轮入结束后,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组织验收,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措施到位。
(五)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县发改局(粮食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岀、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临时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 按照轮换价差、轮换费用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设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地 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
(一)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低于核定成本的差额;
(二)地方储备粮轮换净收益;
(三)地方储备粮补贴专户的存款利息及资金结余;
(四)地方财政局筹措资金补充;
(五)与地方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
(二)用于归还地方储备粮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