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南政规〔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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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 ; ;知

(孝南政规〔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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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首衡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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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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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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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22〕3号)等文件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场、街道、管委会)筹资投资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 ;各有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按照如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区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及概算调整的审批。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储备计划和筹资方案。

(二)区财政局参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负责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所筹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统筹和协调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与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和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承担所筹资金的拨付。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孝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孝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手续。区统计、消防、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造价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产交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项目纳统,报送投资统计数据。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项目储备库,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项目,并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发改局申报。

区发改局每年年底收集并拟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凡没有确认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列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拟定后,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对全区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经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第九条 ;除国家、省特殊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合并审批。如项目单位单独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简要项目建议书文本,附申请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非涉密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求单独审批的项目建议书获批后,由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下列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区发改局审批: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结论,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投资估算,核定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本、项目概算,向区发改局提出批复申请;区发改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初步设计。国家和省规定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能耗水平权限分级负责,报批时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仅指按规定需单独编制节能审查的项目)或出具说明。

第十三条 ;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第十四条 ; ;依法需要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择优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并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意见,形成最后的招标控制价,并予以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能晚于开标前15日。

第十五条 ;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档案、安全生产、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第四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第十八条 ; ;项目开工前调整规模由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需要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按本章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变更原因、相关责任及变更预计增减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交通、水利、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及以上或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 ;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再申请概算调整。

各单项工程变更后,其投资累计之和未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不再履行概算调整手续;其投资累计之和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审计报告等编制概算调整报告,交发改部门批复。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后期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 ;加强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竣工决(结)算价等内容和环节造价管理,坚持限额设计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 ;项目单位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报区政府同意。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概算核定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出具同意用预备费解决新增概算的函。

(二)对于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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