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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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以下简称纳水溪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水库移民,保护移民合法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水溪水库库区(淹没区、影响区、枢纽设施,下同)和移民安置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水溪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推动移民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纳水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规定执行,有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条纳水溪水库库区征收实物量和移民人口以可研阶段调查公示后确认的《纳水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主要实物汇总表》数据为准,初设阶段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数据执行。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移民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数据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户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成员构成的家庭。《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纳水溪水库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2〕110号)下发之后的新增户,不认定为搬迁安置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搬迁安置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一)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搬迁安置户新出生人口;

2.已依法登记结婚嫁入(或入赘)搬迁户而户籍暂未迁入的人口;

3.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军人、学生、服刑人员等人口;

4.因父或母再婚,随父或母在搬迁安置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户籍迁入的子女。

(二)下列情形之一,不应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2.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3.证件不全或不能出示任何证明材料的人口。

第七条  纳水溪水库搬迁移民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规定,且能够选择到符合相关政策的宅基地的可实行分散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管网设施、装饰装修、搬迁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外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2〕7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屋安置实行统一设计、建设、安置和管理。安置房一层为经营性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为移民提供公共服务;二层以上为安置住房,设置四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70㎡、100㎡、120㎡、150㎡)。

搬迁安置户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者先选。以被征收房屋建筑规模和搬迁安置户家庭人口规模为选房参照条件,原则上按1:1置换安置房。所选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被征收房屋面积20㎡。选取安置房最大面积不超过390㎡;安置户人均住房不足30㎡的,可按不超过人均30㎡选择安置房。

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超(差)面积实行货币补差,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依据《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外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2〕7号〉确定,下同)和置换后剩余面积计算补偿额,由征收主体向被征收人(搬迁安置户)给予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单价(以建设成本最终核算为准,下同)和置换后差额面积计算补偿额,由搬迁安置户向征收主体(或安置房管理单位)给予补偿,计算方式为(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单价。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利川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利政规〔2024〕2号)执行,依数量、品种、规格据实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15〕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永久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林木所有者积极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并按规定时限自行采伐的,采伐的林木奖励给林权所有者(松材类除外)。古树名木按专项保护方案进行移栽和保护。

第十三条  纳水溪水库库区内的公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文物等专项设施被征收的,给予货币补偿;需要迁(复)建的,由行业主管单位组织权属单位,根据《利川市纳水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规划方案和迁(复)建实施方案等,实施迁(复)建。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出规划补偿部分,由权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工程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向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单位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等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通过市水利局直达移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和企业迁(复)建补偿、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安置点征地建设、库底清理、其他相关费用及税费等。

第十七条  纳水溪水库相关档案应按照《省移民局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移〔2017〕3号)要求,加强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拆迁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收拆迁安置、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将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补充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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