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黄龙滩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黄龙滩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张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龙滩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必须遵从现行编制批复的《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三条黄龙滩湿地公园范围确定为黄龙滩库区坝址以上至郧阳区界海拔300米以下的区域。黄龙滩湿地公园区域内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黄龙滩湿地公园,属库塘湿地类型,是指以保护湿地水资源、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黄龙滩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型事业,在突出湿地水质保护和受损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基础上,加强宣传教育与监测,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张湾区人民政府将黄龙滩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等工作。规划区范围内所辖黄龙镇人民政府、堰石村村民委员会应对黄龙滩湿地公园予以保护。
张湾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建设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龙滩水力发电厂、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黄龙滩湿地公园的共建共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精神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有关要求,划定黄龙滩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第九条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局会同区林业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报经张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库塘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城乡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黄龙滩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三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实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三)负责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建设工作;
(四)负责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五)负责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内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内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和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争取上级资金,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黄龙滩湿地公园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张湾区人民政府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生态功能:
(一)分析黄龙滩湿地公园与界外水源的联系,提出确保黄龙滩湿地公园合理水量、水质的保护性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
(二)禁止在黄龙滩湿地公园范围内进行养殖行为;
(三)严禁在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
(四)通过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恢复与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栖息地所在区域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在繁殖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五)做好地灾如泥石流、滑坡体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布控。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八条黄龙滩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以生物生态为核心,以和谐发展为宗旨,避免人工设施大范围的覆盖,保持其原生态,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畅通,注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兼顾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不得规划和开发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黄龙滩湿地公园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黄龙滩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黄龙滩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黄龙滩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违法造成黄龙滩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会同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湖北十堰黄龙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张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