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民政办,县殡葬管理所:
现将《沙洋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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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民政局 ; ; ; ; ; ; ; ; ; ; ; ; ; 沙洋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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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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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荆门市免除市域辖区全体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将惠民殡葬覆盖全体户籍人口,有效提升我县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现制定免除沙洋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4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任务目标
将全县所有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纳入“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范围,切实做到保障和改善民生,减轻我县城乡居民丧葬费用支出负担,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秩序,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
在沙洋县行政区划内(13个乡镇及滨江新区)死亡且在沙洋县殡仪馆内办理丧葬业务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沙洋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沙洋部队现役军人(含在沙部队文职人员);
(三)与沙洋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或农村房屋购买合同的外迁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四)非本县户籍但在我县购房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
四、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一)由县发改局核定的殡葬车辖区内遗体接运费;
(二)殡仪馆内冷冻(藏)设备3天内的遗体存放费(720元);
(三)平板火化炉的遗体火化费(320元);
(四)一年内的骨灰寄存费(120元)。
以上四项服务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相关价格政策若有调整参照新政策执行)。实际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免除项目限额的,据实结算,不进行费用补差;超出标准部分和自主选择的殡仪延伸服务项目,由丧属按实际金额支付服务费。
五、办理程序
(一)办理资料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常住沙洋县境内人员(无沙洋县户籍)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
3.丧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经沙洋县殡仪馆审核,符合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的对象,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直接免除相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2.符合免除费用的沙洋户籍对象,在异地火化的(未享受当地补助)补助平板炉火化费用320元。
(三)不予减免情形
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公共场所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场所设置灵堂、沿途抛洒冥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享受资格。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据实列支。
(二)结算办法。沙洋县殡葬管理所根据《沙洋县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登记表》每月向沙洋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沙洋县财政局据实拨付相关资金。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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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沙洋县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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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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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登记表
辖区: ; ; ; ; ; ; ;镇(区)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日
姓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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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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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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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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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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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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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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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标准(元)
备注
火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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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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