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保财发〔2024〕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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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保财发〔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业务操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  

 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以下简称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建立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通知》《湖北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精神和《保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将纳入银行续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封闭运行的原则,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二章  基金构成

第四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由县级转贷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第五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基金额度由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根据基金运行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县财政首批注入资金2000万元。

第六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应充分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报经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向省级转贷纾困基金机构拆入资金。

第七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加强专户日常监管,确保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安全运行。

第三章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第八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由县财政局发起,委托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运营,保康国元绿色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县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机构和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全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合作银行机构,结合省级转贷纾困机构湖北省国有股权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与各银行湖北省分行签订的《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合作协议》,根据县级实际情况,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对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接省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争取省级基金支持,接受业务指导、信息共享和综合考核。

(四)受托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坚持发展第一、服务第一、风险第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及时受理县内中小微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二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可收取转贷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业务系统开发等支出。费用收取标准经县级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保康县行政区域(含保康余家湖工业园)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1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中小微企业,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省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使用费按日收取,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让利实体企业”原则自主决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每日使用费率。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不同转贷业务分类,做好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和内控管理,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加强专户日常监管,每笔转贷资金由贷款银行、申请转贷企业、国投公司建立转贷共管专用账户,实行三方会签,确保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协议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坚持政策性转贷基金定位,负责辖区内备案机构业务指导工作,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协调解决本地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稳市场相关财政金融政策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规申请使用相关资金进行确认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稳市场相关财政金融政策落实,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康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合作银行机构落实应急转贷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稳市场相关财政金融政策落实,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康国投公司〔保康国元绿色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纳入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作为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受托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我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具体管理和运营,建立全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争取省级基金支持,接受业务指导、信息共享和综合考核。对县级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办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未经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转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使用县级转贷纾困基金,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评级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不得对与应急转贷业务无关的社会主体拆借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未经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申请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支持的企业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要加强与省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应急转贷业务申请材料,对转贷基金进行全过程跟踪,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第二十九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结束后,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并于次年3月30日前将审计结果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有权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偿。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转贷基金资金发生损失的,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协商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借贷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取消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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