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武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实施办法》《武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穴政规〔2024〕1号)
;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8月3日
;
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武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的建、构筑物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信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备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 ;市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
第二章 ; ;征收决定
;
第七条 ;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户区改造)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含棚户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武穴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和《武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须经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予以公告确定。
第九条 ;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社区等组成项目临时工作组,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项所涉征收项目应在项目范围内发布实施征收改造意愿征集的公告,必须满足居民同意征收改造意愿度达到90%以上,才能确定为项目征收地块。
第十条 ; ;在房屋拟征收时,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实物调查,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益、用途、构建筑物面积、人口状况、装修情况等调查建档锁定现状,杜绝抢建抢装行为,综合执法人员加大巡查、查违力度。
第十一条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 ;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拟修改的情况公布。
因旧城区(含棚户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十四条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
第十七条 ;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 ;自建居住类房屋采用房地分离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公寓单元式房屋(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采用房地一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