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孝感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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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孝感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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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孝感市交运输局
; ; ; ; ; ; ; ;2024年6月11日
孝感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建、改扩建等一、二级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三、四级公路及其他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三章 程序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审批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孝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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