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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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管理,推进集约化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利用和业务协同,提升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宜昌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镇(街道)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指以下几类:
1.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信息网络(含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物联网、视联网等)、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AI、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2.信息化应用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或改造、系统集成等。
3.大数据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开发利用等。
4.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二)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云服务租用和网络链路租赁、信息系统安全等。
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项目不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1.办公类硬件设备、耗材和基础办公软件、网络通讯、宽带租赁,以及档案数字化建设。
2.基建装修工程、楼宇综合布线、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视频等系统)。
3.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枝江市政务云平台、枝江政务云容灾备份中心、枝江物联网感知平台、宜昌城市大脑数字底座及其枝江数据分中心等基础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大力推进“三融五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严格控制标准不统一、网络不联通、资源不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要逐步并入电子政务网。
各单位新建的本级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基于枝江市政务云平台统一部署、运营和管理,不得新建或扩建单位机房(网络机房除外),正在运营的机房要逐步取消,相关应用和数据逐步向枝江市政务云平台迁移。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数据局作为全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参与项目验收,编制全市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对未纳入全市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预算。对未经市政务服务数据局参与验收通过的项目,不拨付项目资金。
市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提出、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项目立项申请,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验收。
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承担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并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的招标采购、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负责全市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统一运营。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采用集中申报制,项目单位应于每年8月向市政务服务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政务服务数据局每年9月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总额和实施清单,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程序。通过批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市发改局立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绩效评估、概算等。
第七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局审核并完善。
项目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中应包括:数据资源目录、业务流程设计、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模式、云资源需求等。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数据局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进行评审,出具批复意见。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局批复意见开展财评,出具财评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财政局项目财评意见和政府采购核定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并会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数据局批复意见执行,确需对建设目标、主体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者增加投资的(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0%),须报市政务服务数据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项目免费维保期,免费维保期一般不得少于1年,重大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市政务服务数据局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务服务数据局的指导下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宜昌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平台(IRS)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投入运行满一年后,因项目服务到期或需升级改造的,项目单位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未达标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该项目运维或升级改造计划。
第四章 管理和安全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资源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项目建设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治理和共享,并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
第十八条政务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共同承担数据质量和安全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枝江市政务云平台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安全。
第十九条各单位新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基于市级政务云平台统一部署和运营(特殊情况除外),应用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由第三方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运维。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镇(街道)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