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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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发〔2024〕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荆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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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在荆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中心城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第四条 ;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税务、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根据城市特点和交通出行需求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发展智能网联网约车。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三)在中心城区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测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责任人、办公场所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燃油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低于12万元;使用新能源(挂绿底黑字车牌)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对已经提交资料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者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仅是变更车辆所有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受本项条件的限制;

(二)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辆注册日期在3年以内;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选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五)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拟在中心城区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但对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车辆所有权人变更该车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申请人还应提供车辆权属转移的合法文件;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5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或《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本条第(二)项《通知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鼓励选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五)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 ;巡游车申请网约车经营,可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但不得改变管理方式和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C2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曾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查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少于5次;

(五)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经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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