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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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张家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加强对张家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领域及其管辖的水域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张家湖湿地是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典型的浅水湖泊湿地,建成了国家级湿地公园,被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进行管理,主要保护对象:张家湖天然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野菱、野大豆等野生植物物种资源;青头潜鸭、棉凫、小天鹅、白琵鹭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

第四条 张家湖湿地以防洪调蓄、灌溉、维持生物多样性等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环境、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和文化旅游等多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1084.54公顷,管理范围为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具体边界为:南部、东南部(至严家湾)、西南部(至张家咀)以湖堤(含湖堤)为界;北部、东北部、西北部原则上以27.5米高程为界;柳河东边以河堤为界,西边以老河道河堤为界。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47″—30°47′1″,东经113°13′9″—113°16′10″之间。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管理范围为东至郭家桥,西至周古垱,南至张店管理站临湖堤,北至高垱桥。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59″—30°46′19″,东经113°13′25″—113°15′51″之间。

湿地保护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九真镇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张家湖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组织、协调、推动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督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张家湖湿地重大事项决策、联合执法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项目,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制定和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支持配合有关乡镇和部门,参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张家湖生态资源保护开发服务管理单位,督促开展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绿化管护、园区环境管理维护、日常巡护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九真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二)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三)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做好对当地群众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村居)共管机制;

(五)组织引导张家湖湿地周边产业结构向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进行调整,协调湿地周边农业生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六)负责张家湖湿地相关保护恢复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自建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由市级规划建设的环保设施设备需要移交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移交,并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七)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保护项目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对上衔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项目三年滚动年度计划;

(二)联合有关部门申报湿地项目、争取资金;

(三)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宣教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张家湖湿地研学、自然教育及环境教育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公共治安秩序;

(二)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运营专项经费;

(二)对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四)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勘界确权工作;

(二)组织划定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组织编制天门市及张家湖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四)统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五)组织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

(六)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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