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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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4〕3 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已经石首市十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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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分管理办法(简称“三区”功能划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科学规划、优先绿色发展、保障供给安全、确保稳量提质,实现兴农增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三、执行年限

执行年限5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划分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

3.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五、范围与要求

范围为石首市行政区域范围,总面积1427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办区。

按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进行规划布局。

(一)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具体范围为:

1.中心城区:北至长江,西至南口镇界(一段)-S221-藕池河-跃进渠一线,南至高基庙荷伍垱村-马家垸村-打谷台村-上津湖(一段)一线,东至东升-高基庙镇界(一段)-天八线(一段)一线。

2.乡镇办区集镇建成区和规划范围,见附件1。

3.长江石首段沿线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桃花山镇垭口水库、株树港水库、鸭子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备用水源地天鹅湖、秦克湖、三菱湖、白莲湖以勘界定桩为限。

4.桃花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垭口水库、桃花山生态园、桃花岛、三菱湖湿地公园等核心景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5.麋鹿、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6.交通主干道S329、S436、S430、S480、S220、S221、G234、枣石高速、江南高速及浩吉铁路石首段两侧500米内的区域;

7.河道管理范围内、湖泊洪水线外50米范围、渠道禁脚15米范围内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其范围:

1.市区内禁止养殖区以外500米的区域。

2.集镇建成区和规划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长江防洪线外1000米的区域;天鹅湖、秦克湖、三菱湖、白莲湖以勘界定桩线外500米内的区域;桃花山镇垭口水库、株树港水库、鸭子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外500米内区域,其它水库周围1000米内区域。

4.桃花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垭口水库、桃花山生态园、桃花岛、三菱湖湿地公园等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

5.麋鹿、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

6.交通主干道S329、S436、S430、S480、S220、S221、G234、枣石高速、江南高速及浩吉铁路石首段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

7.石首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域(张城垸工业园、金平工业园、东升工业园)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内的区域。

8.石首市湖泊保护名录中除上述水源地外其余湖泊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9.10户以上成排连片村民集中居住点500米内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区域为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后方可建设。

六、养殖区域规划

根据乡镇办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对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养殖场上报市政府行文予以保留,对未通过评估的养殖场依法限期拆除。

(一)全市载畜总量规划。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土地数据,全市载畜总量控制在195.5万头猪当量,见附件2。

(二)功能区配套养殖规划。在主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根据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规划配套新建规模养殖场。

(四)果蔬林地配套养殖规划。根据果蔬林地纳肥和环境承载能力,在全市24.5万亩果蔬林地区域规划新建规模养殖场。

七、养殖准入

(一)选址要求。新(扩)建养殖场(小区)必须在畜禽适宜养殖区内选址,且必须符合所在乡镇办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规模要求。鼓励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场,达到常年生猪出栏500头、蛋禽存栏5000只、肉禽存栏10000只、肉羊存栏100只、牛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规模。

(三)用地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由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生态保护和土地有效利用情况、住建部门办理施工条件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由养殖业主提出申请,村出具证明,乡镇办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同意,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

(五)工艺设施。

1.采用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等生态养殖模式。

2.养殖场必须采取“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清粪工艺。

3.养殖场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水处理系统、畜禽排泄物转化利用管网、无害化收集储存点和视频监控。

4.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验收达标,通过环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分局等其它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办区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抓好本辖区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跟踪监督养殖业的污染、治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曝光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推广生态模式。大力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干清粪工艺及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对新建场实行严格审批准入制,且须经过专家论证;鼓励畜禽粪肥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

(四)完善保障机制。优先支持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的建设,确保资金需求。

(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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