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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坪镇人民政府印发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仁政发〔2024〕8号)
各村(居)、相关镇直单位、相关办公室:
现将《仁和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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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5月27日
仁和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仁和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行为,确保有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包括正房、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其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 ; ; ; ;
(一)无宅基地的;
(二)依法依规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原有住宅属危房等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否决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140平方米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住宅改作他用;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农户建房申请书、四邻协议;
(三)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结婚证(未结婚的不提供),以及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主要与申请人一致);
(四)属于异址新建的,需提供《村民住房异址迁建后旧房处置协议书》和异址重建原因证明资料(如地灾点认定书、征地协议书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代替);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七)宅基地占地权属来源资料(原宅基地证;新占地的《林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未利用地证明);
(八)占用他人土地的转让协议书,原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村民代表会议过会记录、村级公示内容和公示照片;
(十)施工单位(工匠)相关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与建房户签订的建房安全合同;
(十一)初步选取县市区出台的农房通用设计图纸,提交附有简要设计说明的房屋设计方案;
(十二)宗地图(需申请人手写承诺在宗地图范围内建房);
(十三)原宅基地证(收回,遗失需有村级证明和个人声明书)。
四、申报程序
村民宅基地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宅基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提供农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耕地和林权承包权证等相关材料。
(二)村级审核。收到本村村民建房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全体村民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审核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规划及其他审批条件。建房用地涉及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旅、电力、卫健、通信等有特别规定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踏勘后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放线定位。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作宗地图,确定建房位置。
(五)验收发证。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住房是否按照标准内容建设,验收合格的,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在仁和坪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五、建设管理
(一)承接个人住房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工匠必须具有资质(资格)证书。建房村民应当与施工单位(或工匠)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和推荐户型进行建设,正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物以“两层一盖”为宜,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米,房盖层建(构)筑物高度不大于2.4米。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在1层;
(三)村民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村民依法审批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1年重新建设的,需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复核。若原批准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不予批准;
(四)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五)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村建房施工任务的,或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转让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七)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三到场”和联审联批工作制度。严格开展动态巡查,在农村村民建房基础(正负零工程)完成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村(居)委会对建房宗地图进行现场复核,做到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二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各规定如有同上级法律法规冲突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