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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州卫办发〔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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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保障社团正常活动,充分发挥社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类社团实际,制定《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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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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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和规范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团作用,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鄂卫规〔20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由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会办”)统一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并经鄂州市民政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 ;社团功能型党支部在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各相关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委主管卫生健康类社团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市学会办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做好社团功能型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参考省级层面设立的社团,结合我市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不予重复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有 5 名以上个人或 3 个以上单位发起,经市学会办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含发起单位)应向市学会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成立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地点、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和身份证明,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内容,落款由3个以上的发起单位或者5名以上的发起个人签章。
第六条 ;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应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二)落实社团的办公场所;
(三)发展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名或单位会 员不得少于 30 个;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四)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程、筹备工作报告、会费测 算说明、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监事、理事(常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会员名册、选票或者表决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按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查。
(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通过章程。
第七条 ;完成第六条所列筹备工作后,发起人向市民政局提交网上和纸质成立登记材料,待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 ;社团凭《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银行申请办理基本账户,注入开办资金;完成网上“社团成立备案”手续。
第九条 ; ;合理设置社团规模。理事会规模根据会员人数控制在100 人左右,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 1/3,常务理事 (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委员会)人数的 1/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 1/3。
第十条 ;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会前30日内将会议议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报经市学会办初审,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同意后方能召开。会后15日内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市学会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理事会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换届大会召开前30日内应向市学会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事会研究换届改选的会议纪要;
(二)会议方案(含参会人员、邀请嘉宾等);
(三)下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基本情况,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提交已审批通过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 务审批表》、会议议程、会费测算说明、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章程(草案);
(四)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党支部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以上材料经市学会办初审通过后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审核。会后30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章程核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等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学会办备案。
第十三条 ; ;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凡举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应提前30日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学会办备案。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活动;
(三)承接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市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市外捐款和资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卫生健康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改选换届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对社团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四)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以上具体工作由市学会办协助承担。
第十五条 ; ;社团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市学会办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