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办发〔202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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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伍府办发〔2024〕9号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2日 ; ; ; ; ;

伍家岗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伍家岗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规范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建筑拆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宜府办文〔2024〕4号)、《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伍家岗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军队建筑工程拆除,涉及保密、抢险救灾建(构)筑物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简称“规模以上”,下同)、单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简称“规模以下”,下同)及其他构筑物拆除项目。

  第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工业园区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行业、各辖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督促建筑拆除实施单位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五条 规模以上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拆除工程规模建设所需等级和经营范围;规模以下、其他构筑物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宜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或者具备拆除经验和类似业绩的企业,不得发包给个人或转包给个人,合法分包的须报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提倡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按规模、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达到规模以上的,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国有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在规模以下的,纳入小散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伍家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向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申请备案;村民自建房、集体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向伍家乡政府申请备案;其他构筑物拆除工程按工程性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拆除依据及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度计划,拟拆除建筑和可能危及毗邻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施工单位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六)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备案回执,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人员信息和联系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理

  第十条 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具备安全监管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拆除工程,应当按照要求落实专项方案编制、论证。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拆除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购买施工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额度宜提高到120万元。严禁私招乱雇,严禁未投保人员进场作业。危房和自建房应避免人工拆除,同一危险区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三条 建筑拆除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组建项目部,书面任命项目部成员职务和职责;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施工方案和防高坠、防倒塌、防火等专项方案,按程序审核报批;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班前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并督促正确佩戴。遇极端天气预警,必须停止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拆除前,施工单位负责划定危险区域,按建筑垃圾散落范围外6米处设置警示牌和警戒围挡(线),安排专人值守,严禁非拆除工作人员入内。对毗邻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上(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拆除后,对拆除现场组织潜在安全风险排查清危,确保后续工序作业面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入内。

  第十五条 建筑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并按爆破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立即上报信息(5分钟内)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严禁违章指挥冒险抢救,防止造成次生灾害。

第六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工业园区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控工作,督促实施单位合法发包拆除工程并办理备案手续。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受理国有土地规模以下或村民自建房、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开展安全提醒、日常检查;负责受理投诉、现场核实、责令整改、案件移交等工作。依法查处授权范围内建筑拆除工程违法案件。

  社区(村)受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委托,负责建筑拆除工程现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项目未备案的,督促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征收拆除项目实施单位合法发包,并办理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规模以上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规模以下建筑(村民自建房除外)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承接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巡查检查;运用诚信管理措施规范建筑拆除工程行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区新区办负责指导伍家乡政府对辖区内村民自建房、集体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承接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巡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广告、雨棚、防盗网等外立面整治、拆违治违过程中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负责监督、指导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与区级住建部门管理职责相对应的拆除工程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牵头组织建筑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组织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区域临近的城市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拆旧复垦过程中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卫健、科技经信、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指导本行业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施行期间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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