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利川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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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利川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

利川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姚家平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水库移民,保护移民合法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姚家平水利工程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在利川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姚家平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推动移民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

姚家平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姚家平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规定执行,有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条  库区征收实物量和移民人口以2021年调查公示后确定的《湖北省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成果汇总表(利川)》数据为准。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移民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数据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含耕地和林地等)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利川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利政规〔2024〕2号)执行,依数量、品种、规格据实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畜牧圈舍、柴火棚等)、装饰装修、搬迁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外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2〕7号)规定执行;室外管网设施按相关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补偿(仅限分散搬迁安置户)。

第八条永久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林木所有者积极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并按规定时限自行采伐的,采伐的林木奖励给林权所有者。

第九条  库区内的公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专项设施被征收的,给予货币补偿;需要迁(复)建的,由行业单位组织权属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迁(复)建实施方案等,实施迁(复)建。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出规划补偿部分,由权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条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工程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向行业单位提出申请,行业单位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等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姚家平水利工程利川范围搬迁移民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按照“五统一”要求建设,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标准、统一建设规模、统一建筑风貌、统一监督管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六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水管网、排污管网,场地平整)标准后,划出分户宅基地,组织搬迁安置户选择宅基地。搬迁安置户以签订房屋征收合同时间先后选择宅基地,先签合同者先选。宅基地按成本计价安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户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成员构成的家庭(《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1〕7号)下发之后分户或迁入的新增户,不认定为搬迁安置户),每户搬迁安置户只能安置1处宅基地,最多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搬迁安置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搬迁安置户新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

2.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军人、学生、服刑人员等人口;

3.因父或母再婚,随父或母在搬迁安置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户籍迁入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2.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3.证件不全或不能出示任何证明材料的人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15〕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征地移民生产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标准,在无土地调节的情况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管理、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资金使用和拨付实行市级报账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直达移民个人账户制度。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和企业迁(复)建补偿、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安置点征地建设、库底清理、其他相关费用及税费等。

第十八条姚家平水利工程相关档案应按照《省移民局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移〔2017〕3号)要求,加强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十九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拆迁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收拆迁安置、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将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补充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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