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残联发〔2024〕5号
各县市区残联、市残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市残联对《宜昌市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宜市残联党组〔2023〕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19日
宜昌市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应急避险和疏散引导服务,切实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范围内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紧急状态主要指对残疾人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重大技术故障、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各级残联是落实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紧急状态下的无障碍应急管理工作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本场所无障碍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应急措施,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和安全提示,扎实抓好应急演练。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六条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无障碍设施建设,按规范配备警报系统、辅助器具、应急逃生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推进整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需求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第七条提前就近就便划定安全避险场所范围,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确保紧急通讯和信号系统畅通。
第八条对撤离通道、路线指引、安全出口等应急无障碍标识,要充分考虑肢体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各类别残疾人特点,采取声、光等方式处理,确保各类别残疾人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顺利获取无障碍通道信息,能快速感知并采取适当疏散和避险措施。
第九条定期巡查、检测、维修、补充警报系统和救助设备设施,确保无障碍撤离通道、路线、安全出口畅通,坡道建设要符合无障碍通行标准且兼顾实际使用需求,相关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符合应急无障碍要求,便于随时启用。
第十条推动开发无障碍电子信息地图及定位导航系统,采集机构场所建筑、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配置、通道、出入口信息和场所内工作人员、残疾人信息并实时定位、抓拍,便于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避险和疏散引导。
第三章 内部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无障碍应急管理和服务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重要责任,各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总负责人,负责应急指挥和信息沟通。组建安全工作队伍,根据残疾人活动分布划分安全区域,分片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抓好无障碍应急安全宣传,公开应急服务信息。各服务机构在场所内应通过设置安全提示卡片、宣传手册、张贴挂图、语音播报、LED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提示,告知场所可能突发事件危险性,提示所在场所安全撤离通道、路线、出口及逃生设备的具体位置,提示场所内消防等设施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增强残疾人对无障碍应急的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应组织机构内工作人员和属地医疗、消防、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成立应急救助队,负责紧急状态下残疾人避险引导和撤离后的初期应急救助工作,为后期专业救助争取主动。
第十四条加强紧急状态下无障碍应急救助专业培训,提高无障碍意识和救助服务能力。加强突发情况应急疏散避险救助实战演练,熟悉安全避险场所范围及撤离通道、路线,熟练掌握无障碍标识含义和应急救助知识,提升残疾人应急避险服务和救助水平。
第十五条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对场所内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准确掌握残疾人数量和动向,一旦发生紧急状况,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内采取针对性的救助措施,最大限度确保残疾人的生命安全。设置心理咨询室,提供心理辅导。
第四章 应急启动与处置
第十六条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突发紧急状态时,立即触动报警装置,启动应急预案,安全总负责人靠前指挥,应急救助队迅速集结到位,按有关规定和分工帮助残疾人快速疏散、撤离到安全避险场所。及时向各级残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残联应该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做好撤离引导、协助。对于可以自主行走的残疾人,指引其从撤离通道有序疏散;对于行动不方便的残疾人,由救助人员借助辅助器具一对一快速进行转移。
第十八条除保留救援通道外,临时隔离事故现场,并标明危险区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控制危险源,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后续救助等工作。
第十九条确保救援过程沟通无障碍,力所能及的协助做好组织营救、初期安置、物资运送、情绪稳控、矛盾纠纷处置和伤亡信息登记等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控制网络舆情,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有关突发事件的任何信息不应随意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残联应该建立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检查督促机制,搭建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开展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服务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挥残疾人群体监督作用,注重听取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联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以下相关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对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机构长期未配备或者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不完善,或管理或服务不到位,致使紧急状态时,无法顺利组织残疾人紧急避险和安全撤离,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紧急状态发生时,未派出工作人员及时参与应急救助,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场所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
(二)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五)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六)未做好无障碍设施设备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七)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对残疾人采取疏散、撤离、营救、救治等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情形,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关于印发<宜昌市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残联党组〔202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