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冶市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冶应急〔2024〕14号)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冶市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19日
大冶市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氢能产业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绿电绿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建设,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有关地区经验做法,现就做好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依法实行核准或备案,履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确保我市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规划合理、建设规范、运营安全、管理严格、服务提升,推进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市化工企业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汽车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管理相关规定,由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氢能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
二、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为全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方式协助依法核发或批复汽车加氢站燃气经营许可,开展燃气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一般工业企业制氢工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拟订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做好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气象部门负责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以及加氢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氢能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氢能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氢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规划建设管理
(一)科学规划选址。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多规协同。新建汽车加氢站应符合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二)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本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前提下,鼓励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使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建设程序。汽车加氢站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氢站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市场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等相关手续。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规范设计施工。汽车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书。
四、经营许可服务
申请汽车加氢站经营许可的企业,应符合站点布局规划要求、具有稳定气源、具备专业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等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许可服务,自受理许可办理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五、安全运行管理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配齐专业人员。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应培训后持证上岗,持有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相关资格证书。
2.完善管理制度。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及安全记录档案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系统,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制氢工厂、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3.加强厂站运行管理。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建立加氢数据采集监测系统和智能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企业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详细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应做到每日记录运行日志,内容应包括:各项特种设备运行参数,制储、充装、加注氢气数据,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置情况,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信息等。相关记录信息应定期保存,非音视频数据信息至少保存1年,音视频数据信息至少保存90天。
4.严格经营充装管理。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提供充装服务,严格查验氢气配送车辆和人员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拒绝不符合规定和出站手续不全的配送车辆为汽车加氢站配送氢气;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储氢瓶加氢,不得向汽车储氢瓶以外的其他容器加氢。
5.规范安全评价和应急管理。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和检查安全运行状态,出具评估结论和日常安全管理技术指导意见;应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及时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整改汽车加氢站各类安全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停止运行。一旦发现安全问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二)落实监管责任。
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加氢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制氢工厂、汽车加氢站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评、环评、施工许可、经营许可、消防验收等环节上,主动跟踪,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效,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营造最优环境。对违反本意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本市加氢站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氢气质量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建立氢气气质定期检测制度。
(三)加氢站经营场所、站内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以及加气工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健全的加氢站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七)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八)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障体系。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氢气供应合同。
(三)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加氢站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加气工相关资料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企业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加气工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五)汽车加氢站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使用证明,汽车加氢站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气瓶充装许可证、氢气泄漏保护装置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六)安全评价报告(三个月内)。
(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规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