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通知(鄂公安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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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湖北省公安厅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市州公安局实施,监督指导市州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本规范所称的市州公安局,包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

第四条  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受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同级人民政府对承诺期限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生产活动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含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储存库所有权的相关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对被评价对象不属于爆破作业单位(新注册成立的公司除外)等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评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3、出具安评报告的安评机构资质凭证复印件。

(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的简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

6、申请单位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7、爆破作业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受聘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应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9、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必须包括钻孔机、空压机等或具有相应功能的新型机械设备,并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3、证明前款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作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2、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3、《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含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储存库相关产权证明或所有权文书复印件,租用储存库的另需提供租用合同;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对被评价对象不属于爆破作业单位(新注册成立的公司除外)等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评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3、出具安评报告的安评机构资质凭证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民爆信息系统备案的本单位具有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至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

(五)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的简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

6、申请单位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7、爆破作业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受聘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应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9、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必须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或具有相应功能的新型机械设备,并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3、证明前款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作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2、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3、《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2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1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二)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三)各种凭证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审核确认签章;

(四)人社部门、安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五)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

(六)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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