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监管工作的通知
(荆自然资规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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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压实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改善,现就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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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 ; ; ; ; ; ; ; ; ; ; ;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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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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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修复方案编制和验收管理
(一)明确方案编制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调整为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矿山修复方案”),矿山修复方案适用期为“采矿权有效期+采矿权到期后的复垦修复工程及其管护期限”。采矿权有效期超过10年的,矿山修复方案每5年滚动修编一次,并通过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矿山修复年度计划”)等细化落实。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山可依据相关规范简化方案编制。
(二)开展方案评估优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托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会同采矿权人对原矿山修复方案开展全面评估,如原方案工程计划、修复措施及经费预算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或符合需重新编制及修订情形的,应要求采矿权人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报原审查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计提基金。
(三)实行分期验收管理。矿区生态修复能够分区、分期的,可以分区、分期进行,采矿权人应当结合分区、分期治理完成情况,及时向原审查主管部门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政策性关闭矿山已明确修复责任由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以及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修复任务,并向原审查主管部门申请总体验收。
二、加强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查验收
(一)科学编制年度计划。采矿权人(基建、停产矿山除外)应当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依据矿山修复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矿山年度生产实际,制定矿山修复年度计划。矿山修复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矿山土地和生态损毁情况、复垦修复主要措施、基金使用及效果等,以及本年度根据开采计划安排确定的拟复垦修复范围和目标任务、工程部署、主要措施、基金使用安排、监测管护等。矿山修复年度计划治理范围只针对历史遗留的及本年度矿山开采将产生的终了平台、边坡及堆场等土地压占、损毁区域,不得将矿山开采过程中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临时生态防护类治理工程纳入。
(二)严格审查年度计划。严格落实矿山修复年度计划备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年度计划实质性审查,督促企业落实矿山边开采边修复责任,避免形成难以修复的超高、超陡边坡,确保修复目标明确、工程措施科学、资金预算合理、基金使用规范、后期管护有力,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成效。
(三)严格验收年度计划。矿山企业在报送下年度矿山修复年度计划的同时,应提请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生态修复治理完成情况开展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踏勘现场、走访座谈等形式,同步开展上年度修复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和下年度修复计划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三、加强基金计提和监督管理
(一)严格基金计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采矿权人所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修复资金需求的,应当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采矿权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矿山,应当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二)建立台账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基金账户开展集中清理并建立台账,规范基金管理。同一企业法人在同一县域内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严控“一企多户”。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基金进行管理。
(三)规范基金使用。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相关监测与管护等支出,不得挤占和挪作。在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山修复方案及矿山修复年度计划完成修复治理任务的前提下,基金由采矿权人自主使用,相关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基金使用条件,阻碍采矿权人正常使用基金,避免修复任务积欠和基金沉淀。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开展抽查检查。开展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将市域范围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列为检查对象,建立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通过内业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每2年实现一次全覆盖。对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提高抽查检查频次。
(二)严格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建立矿山修复与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挂钩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修复治理责任。矿山生态修复年度计划验收不合格的,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并列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最近一次矿山复垦修复阶段验收结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或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对未提供验收合格确认书或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强化协同监管。加强与巡视整改、环保督察、土地矿产监督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的协同配合,共同提升监管效能。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聚焦巡视整改、环保督察、土地矿产监督执法等反馈问题,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属地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全市加强和规范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修复科,负责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日常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参照成立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落细。
(三)建立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矿山修复年度计划(参照附件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本地区生产矿山年度生态修复情况报告(参照附件2),更新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名录库(参照附件3)和荆门市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统计表(参照附件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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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 ; ; ; ; ;2.生产矿山年度生态修复情况报告提纲
3.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名录库
4.荆门市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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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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