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区政办发〔2024〕5号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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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区政府有关单位:
《荆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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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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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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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是指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含骨灰堂)(下文简称“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依照服务覆盖区域可划分为:区级公益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体现公益性,不得随意改变性质,不得对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墓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地生态、群众受益、移风易俗、普惠公益”的总体原则,以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为主体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第四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整体工作思路,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提倡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障群众基本丧葬需求,营造文明和谐殡葬新风。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墓建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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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墓建设规划和选址
第六条公墓建设必须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结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情况,以千分之六的平均死亡率和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本地公墓的数量和规模,编制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公墓布局可根据需求建设1处规模适度的区级公墓,并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在区级公墓不能覆盖的区域,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口转移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乡镇统建的方式,就近就便、统筹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其他地区提倡多村联建。
第八条公墓建设选址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三沿五区”(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省道等公路、河流、行洪民垸,居民区、水源区、耕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设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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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墓申报审批
第九条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函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函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兴建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镇为单位申请应提交政府会议纪要);
(三)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不动产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报告》的格式,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区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荆州区公墓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于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不能批复的,要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公墓建成后,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现场验收,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同意启用;不符合的,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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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墓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墓建设要与治理散埋乱葬、旧坟迁移相结合,与当地生态相协调,设计因地制宜,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除主干道外,墓穴以外的地面不得混凝土覆盖硬化,墓穴周围种灌木及草坪植物,保持生态自然。
第十二条公墓建设应坚持“节地生态”原则。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建设。“占地小”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卧倒”即新建墓位全部采用小型化、艺术化卧式碑,墓碑不超过墓位占地范围,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硬化少”即除必要的车辆能行道路外,人行通道、墓间道路不硬化,建设墓位时,最大限度少用石材、水泥等材料;“绿化好”即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园区环境;不宜选用油性、易燃树种;墓园应充分考虑防火需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隔离空间。
第十三条公墓建设要严格控制规模。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结合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迁坟的数量,测算确定墓区面积。墓区面积=安葬总量(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30年)/每亩安葬量+公共服务区域面积。所有的墓葬形式要做到墓位间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原则上每亩地安葬墓穴不得少于4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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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加强对全区公墓建设与发展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墓属公益性项目,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适当收取墓穴建设工费、材料成本费和管护费,用于墓地建设、改造、绿化和管理等。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15号)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镇级及以上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维持公墓正常运营并兼顾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参照镇级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管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委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公墓建成使用后,要引导本村死亡人员入葬该村公益性公墓。各地必须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公墓的入葬率。切实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坚决遏制散埋乱葬现象发生,积极引导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推广树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公墓要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
第十七条公墓禁止对外销售或变相经营销售。禁止修建家族墓、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套棺安葬、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全区公墓进行年检和通报,对不合格的公墓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和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对外经营或变相经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公墓,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区政府组织区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迁移或废止公墓,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墓可根据建设筹资主体和模式,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日常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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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墓建设,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从中牟取利益。区政府对公墓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对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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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2日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荆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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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